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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九十三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學生基礎訓練補助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20863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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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據: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二、經費來源: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合作事業單位配合補助及負擔。

三、各類科每位學生應授訓練時數及經費補助標準:

各類科每位學生應授訓練時數及經費補助標準

 

礎訓練時數  



         


 科
 別


                  
 

       (元)       

 

 

240

200

240

160

160

240

160

216

160

120

160

160

160

160

     

 

機工

電工

家具木工

電子

化工

印刷

汽車修護

食品加工

服裝縫製

美容

資訊

資料處理

商業業經

餐飲管理

一、學雜費含兼課鐘點費、導師費、加班費、設備補充費、維護費及監試、巡迴監試費用等項經費。

二、食品科比照餐飲管理科。

 

學雜費

4500

4100

4500

2200

2700

4500

2700

3500

2500

2200

2200

2200

2200

2700

 

實習材料費

2200

2000

1500

1300

1200

1800

1500

1300

1000

900

1300

800

800

1500

 

合計

6700

6100

6000

3500

3900

6300

4200

4800

3500

3100

3500

3000

3000

4200

 

 

四、支用原則: 

 (一)兼課鐘點費最高標準:1.合班上課每節四○○元。2.一組一五至三人,一班(八人)分為四組,分組實習每節三○○(確需分組實習者)

(二)實習材料費:各科均應依補助標準列支不得少用,務應確實購置
   實習材料,提供學生技能訓練、實習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三)加班費最高標準:一班一五、○○○元,二班二二、○○○元,
   四班三一、
○○○元,六班三八、○○○元,八班四五、○○○
   元。 

(四)辦公費、設備補充及維護費:由各校參照收入並衡酌支出需要列
   支。
(均應使用於基礎訓練不得移作他用)

(五)康樂活動指導員參照兼課鐘點費標準,在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學校自派結訓技能測驗監評(監試及評分)費用,比照技能檢定
   術科監評費支給標準,半天一千元,一天二千元。在學雜費項下
   列支。

(六)結訓技能測驗巡迴監試人員費用,以半天九百元,一天一千八百
   元,在各校學雜費內支給。

五、申請程序:

(一)請各校於基礎訓練開始一週內,函報學生訓練名冊、訓練期間及
   訓練課程表、預定結訓測驗日程表各一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備查。並於基礎訓練結訓後一週內檢附基礎訓練結訓名冊及教室
   日誌影本、預算支用明細表及學生結訓測驗結果統計表各二份,
   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基礎訓練經費補助。

(二)一週內退訓者不予補助;十天內(一二小時)退訓或二週內(一六
   ○小時以上)退訓者,補助學雜費暨實習材料費各半數;此後中途退
   訓者,實習材料費僅補助半數,未參加結訓技能測驗或測驗不合格
   者,視同中途退訓﹔於中途參加基礎訓練者,按照實際上課時數比例
   計算補助費用。

 六、附則:

(一)前述基礎訓練學生,自開訓之日起應參加勞工保險或團體保
          險,其保險費應由各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負擔。

     (二)參加基礎訓練學生膳宿費協調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負擔,或由學
 生自理,學校代辦,得以代收款方式辦理。

   (三)中途退訓者得由備取生遞補,如仍有缺額,於結訓測驗前或開
  學前亦可招生補足,但不補助基礎訓練經費。

      (四)各校基礎訓練應在學校內辦理,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將視需要隨
  時赴各校瞭解授課等情事,並應切依照參加基礎訓練人數申請
  補助,不得有虛報學生人數等情事,請各校確實辦理。

      (五)請各校於開學前完成基礎訓練結訓技能測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