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屬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校暨國民小學教師。
三、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