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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大專院校興建學生活動中心貸款利息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20055376C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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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暨行政院
                     七十四年八月廿七日台(74)教字第一六一四號函及
                     教育部會商結論訂定。

  二、 為改善各私立大專院校學生生活環境,並減輕學校財務負
擔,特辦理私立大專院校興建學生活動中心貸款。

  三、申貸條件:

         ()核准立案五年以上,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董事會及學校各項措施均合規定,辦學具有績效者。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會計簿籍完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

         ()需具有興建學生活動中心之自有土地者。

  四、申貸手續及檢附文件:

         ()各私立大專院校合於本要點第三項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並檢附左列各件,向本部申請。

            1.申請書一式五份(格式如附表)。

            2.興建學生活動中心計畫書(含平面圖、地籍圖。面積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及工程設計圖)。暨資金來源說明書。

           3.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4.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本貸款經本部核准後,各校可持核准公文逕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後,檢同契約副本報部備查。

  五、申貸方式及相關規定:

         ()各私立大專院校應於七十五會計年度起至七十七會計年度內向本部提出申請,以申貸一次為限,每年貸款支用總額新台幣十億元,共卅億元。

         ()各私立大專院校申貸款項,除應委託承貸銀行代收學雜費外,並得以所建活動中心為銀行設定抵押,銀行應以抵押貸款利率計息,貸款期限七年,按期付息,本金自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分兩期(三、十月)攤還。

         ()利息負擔: 活動中心利息由本部補助40%,學校負擔
               60%。

         ()各校經本部核准貸款興建之活動中心建坪由各校視實際需要訂定,貸款金額以不超過八、○○○萬元為原則,貸款之支用按工程施工進度,經由建築師簽證後向銀行申請支付。

         ()各校經奉准貸款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變更。

         ()本要點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其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