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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88)技(二)字第8005671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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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適性發展、配合試辦綜
    合高中實驗課程、兼顧技術技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四技
    二專)學校自主選才、有效推動辦理推薦甄選入學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四技二專」,係包括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四年制各系,及技
    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與專科學校二年制各科,另大學校院四年制相關系別亦
    得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係包括公私立高職日、夜間部、附設進修
    補校與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驗學校。
    綜合高中接受實驗課程之學生,須修習職業學程科目二十五(含)學分以
    上者,始得依本要點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四、本要點所稱「推薦甄選入學」,係指各高級職業學校依據參加推薦甄選各
    四技二專系科(組)所訂選才條件、推薦符合條件之應屆畢業生,經由四
    技二專學校甄選錄取入學。

五、參加推薦甄選入學之四技二專學校得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
    務、訂定聯合招生辦法、審議甄選簡章、規定推薦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
    序;其主辦學校由參與之四技二專學校推選,必要時得由本部指定之。

六、參加聯合推薦甄選入學之四技二專學校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行政
    主管、相關系科(組)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等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訂定甄選入學作業要點,規定學校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配合辦理推薦
    甄選工作;並彙整該校各系科(組)所要求之推薦條件、甄選標準、錄取
    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送聯合甄選委員會詳列於甄選簡章。

七、參加推薦甄選入學之四技二專學校,其各系科(組)經學校同意後得組成
    甄選小組,由該系科(組)主任、相關系科(組)專任教師代表等組成,
    系科(組)主任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出
    席討論,訂定該系科(組)要求具備之推薦條件及甄選標準等,並參與該
    系科(組)甄選工作。

八、各高級職業學校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推薦工作,依本實施要點訂定推薦
    作業實施計畫,規定推薦原則及有關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理。

九、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高級職業學校依據甄選簡章所訂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名冊
      及有關資料函送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作業。

(二)各四技二專學校應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必要時得委託聯合甄選委員會
      協助審查。

(三)通過資格審查之學生應參加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或指定之學科能力測
      驗,並由聯合甄選委員會將符合各四技二專系科(組)所訂甄選標準之
      學生名冊及其成績等資料,函送各四技二專學校辦理甄選事宜。

(四)各四技二專應通知合於甄選標準之學生,參加其辦理之指定項目甄試,
      並依甄選簡章及各校自訂之作業要點辦理甄選事宜。

(五)各四技二專甄選委員會根據各學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定項目甄試成
      績及有關資料等決定錄取標準、錄取學生、並於甄試後自行放榜。

(六)各四技二專於放榜後,應將各學生甄試成績及錄取名冊送交聯合甄選委
      員會,並通知受推薦學生。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彙整各校系科(組)錄取
      名冊函送本部、各有關高級職業學校及當學年度各四技二專暨相關之招
      生委員會。

十、推薦甄選名額規定如下:

(一)各四技二專各系科(組)提撥推薦甄選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決定,並
      列入甄選簡章中。

(二)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度公告甄選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若甄選生未
      達錄取標準,其缺額(含錄取後放棄入學之名額)得併入當學年度四技
      二專聯招中辦理招生。

十一、為落實技職教育目標及綜合高中課程實驗精神,各四技二專辦理之指定
      項目甄試,宜衡酌各職業課程之實務科目訂定之。

十二、凡符合推薦條件之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均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
      申請推薦學生,每人僅能向一校一系科(或一校一類)申請,否則取消
      學生推薦甄選錄取資格。各高級職業學校對同一學生僅能就四技二專推
      薦甄選入學、大學推薦甄選入學等入學方式中擇一推薦參加甄選;否則
      追究提報學校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並取消學生推薦甄選錄取資格。

十三、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事前以書面向錄取之四技二專或大學學校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參加當年度之各四技二專(含進修
      推廣部、夜間部)及大學之新生入學招生,違者取消其推薦甄選、各四
      技二專及大學新生入學招生錄取資格。

十四、經推薦甄選進入四技二專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科
     (組);惟情況特殊提經各校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至於學生因學
      習需要,仍得自行參加轉學考試。

十五、各高級職業學校、各四技二專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秉公正、公平、公開
      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及各項試務工作。

十六、各四技二專每學年應建立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輔導等有關資
      料,並應進行成效追蹤研究。

十七、各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所需經費,得酌收推薦作業處理費支應;聯合
      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務所需經費,由報名費支應,必要時得由本部專
      款補助;各四技二專辦理甄選所需費用,由收取之報名費及指定項目甄
      試費支應為原則。

十八、各四技二專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報經本部
      核准後,自行辦理推薦甄選作業。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