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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校院二年制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88)技(二)字第88132860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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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及技術校院二年制(以下簡
    稱二技校院)相關系(組)自主選才,有效推動辦理推薦甄選入學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技術校院二年制推薦甄選入學方案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二技校院」,係包括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及
    大學校院附設二年制技術(學)系相關系別。

三、本要點所稱「推薦選入學」係指專科學校(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依據
    各參加推薦甄選之二技校院校系所訂選才條件,推薦符合條件之專科應屆
    畢業生,其條件、成績符合該校系甄選標準,經由二技校院甄選入學。

四、參加本方案之二技校院得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務、訂定聯合
    招生辦法、審議甄選簡章、規定推薦甄選之作業方式與程序:其主辦學校
    由參與之二技校院推選,必要時得由本部指定之。

五、參加本方案之二技校院應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行政主管、相關學系
    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甄選委員會應訂定甄選入
    學作業要點,規定學校甄選之作業與程序,據以辦理推薦甄選工作;並彙
    整該校各系科(組)所要求之推薦條件、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
    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送聯合甄選委員會詳列於甄選簡章。

六、參加本方案之二技校院,其各系(組)應經學校同意後組成甄選小組,由
    該系主任、相關學系專任教師代表等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
    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參與討論,訂定該系(組)要求具備之推
    薦條件、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詳列於甄選
    簡章,並參與該系(組)甄選工作。

七、各專科學校(含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辦理推薦工作,
    依本要點訂定推薦作業實施計畫,規定推薦原則及有關程序,在校內公布
    後審慎辦理。

八、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各專科學校依據甄選簡章所訂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名冊及有
      關資料函送各二技校院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作業。

(二)各二技校院應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及通知符合推薦標準之學生,參加
      其辦理之指定項目甄試,並依甄選簡章及各校自訂之作業要點辦理甄選
      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聯合甄選委員會協助審查後,將符合各二技校院校
      系組所訂推薦標準之學生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函送各二技校院辦理甄選
      事宜。

(三)各二技校院於辦理甄選後,應將各學生甄選成績、錄取標準及錄取學生
      名冊送交聯合甄選委員會,並由聯合甄選委員會或各二技校院通知受推
      薦學生。

(四)聯合甄選委員會應彙整各校系錄取報到學生名冊,函送本部、各有關專
      科學校及當學年度各二技校院暨相關之招生委員會。

九、各專科學校、各二技校院及聯合甄選委員會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
    辦理推薦、甄選及各項試務工作。

十、二技校院各系(組)提撥推薦甄選之招生名額,由各校自行訂定,並列入
    甄選簡章中。

十一、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度公告甄選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若甄選生未
      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其缺額(含錄取後放棄入學之名額)得併
      入當學年度二技聯招中辦理招生。

十二、凡符合推薦條件之應屆專科學校畢業生均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申請
      推薦學生,每人限向一校一系(或一校一群)申請,否則取消學生推薦
      甄選錄取資格。

十三、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事前以書面向錄取之二技校院聲明放棄錄
      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之各二技校院之新生入學招
      生,違者取消其後各二技校院新生入學招生之錄取資格。

十四、經推薦甄選進入二技校院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組);惟
      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五、各二技校院每學年應建立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輔導等有關資
      料,並應進行本方案之成效追蹤研究。

十六、各專科學校辦理推薦所需費用,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二技校院聯
      合甄選委員會辦理共同試務所需經費,由報名費支應,必要時得由本部
      專款補助;各二技校院辦理甄選所需費用,由收取之報名費支應及指定
      項目甄試費支應為原則。

十七、各二技校院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辦法,報經本部
      核准後自行辦理推薦甄選作業。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