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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請(休)假及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200461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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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實掌握軍訓教官動態及建立軍訓主管職務之代理制度,特訂定本代理
  規定。

二、本代理規定所稱之軍訓主管,係指下列人員: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之將級軍職組長或副組
    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之軍職主管。

  (二)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

  (三)大專院校之軍職軍訓室主任及代行其職權之上校(主任)教官。

  (四)高級中等學校之主任教官及代行主任教官職權之資深教官。

  (五)僅置軍訓教官一人之學校之軍訓教官。

三、軍訓教官請(休)假規定:

  (一)軍訓教官請(休)假時,均應依服務單位教職員請假之規定,辦理請
    (休)假手續。請(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遞請機關首長或授權
    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
    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得委託由同事代理,必要時機關長官得
    逕行派員代理,請(休)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清楚。

  (三)各級軍訓教官經核准請(休)假,應填具「請(休)假核准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送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權責單位備查,各級
    軍訓主官對所屬人員之請(休)假核准權責劃分如附件二。

  (四)軍訓教官請(休)假出國者,由主管機關依出國有關規定核辦。

  (五)未辦請(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以曠職論。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額外,並視情節輕重
    依軍訓教官獎懲實施辦法核予懲處。曠職以時計算,曠職期間之例假
    日均予扣除,惟仍視為繼續曠職。

  (六)軍訓教官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
    並保留其假期。

  (七)請(休)假應於一日前,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如因特
    殊事故,至遲於三日內補辦,休假出國依出國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四、軍訓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一)軍訓主管如因請(休)假或其他事故,不能遂行軍訓主管職務時,其
    本兼各職,均應由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二)前款代理人應由軍訓主管遴選適當人員,建立職務代理人員名冊(格
    式如附件三)一份,先期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

  (三)代理人代理軍訓主管本兼各職時,應自軍訓主管不能遂行職務之日起
    ,自動生效,不另發布代職命令,其解除代理職務亦同。

  (四)軍訓主管因請假不能遂行職務時,不論時間之久暫,均應以口頭或其
    他方式,將工作事項交待代理人。

  (五)僅設置軍訓教官一人學校之軍訓教官,因故不能遂行職務時,應由學
    校覓請相關之教職員代理之。必要時得由學校報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
    權責單位核辦。

  (六)違反本規定之軍訓主管,得視其情節之輕重,由權責單位核予適當之
    懲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