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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7 1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請(休)假及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1428034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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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實掌握軍訓教官動態及建立軍訓主管職務之代理制度,特訂定本
    代理規定。

二、本代理規定所稱之軍訓主管,係指下列人員: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之將級軍職組長或副
      組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之軍職主管。
(二)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
(三)大專院校之軍職軍訓室主任及代行其職權之上校(主任)教官。
(四)高級中等學校之主任教官及代行主任教官職權之資深教官。
(五)僅置軍訓教官一人之學校之軍訓教官。

三、軍訓教官請(休)假規定:
(一)軍訓教官請(休)假時,均應依服務單位教職員請假之規定,辦理
      請(休)假手續。請(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遞請機關首長或
      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
      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得委託由同事代理,必要時機關長官
      得逕行派員代理,請(休)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清楚。
(三)各級軍訓教官經核准請(休)假,應填具「請(休)假核准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送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權責單位備查,各
      級軍訓主官對所屬人員之請(休)假核准權責劃分如附件二。
(四)軍訓教官請(休)假出國者,由主管機關依出國有關規定核辦。
(五)未辦請(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
      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額外,並視情節
      輕重依教育部軍訓教官獎懲作業要點核予懲處。曠職以時計算,曠
      職期間之例假日均予扣除,惟仍視為繼續曠職。
(六)軍訓教官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
      ,並保留其假期。
(七)請(休)假應於一日前,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如因
      特殊事故,至遲於三日內補辦,休假出國依出國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四、軍訓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一)軍訓主管如因請(休)假或其他事故,不能遂行軍訓主管職務時,
      其本兼各職,均應由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二)前款代理人應由軍訓主管遴選適當人員,建立職務代理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一份,先期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
(三)代理人代理軍訓主管本兼各職時,應自軍訓主管不能遂行職務之日
      起,自動生效,不另發布代職命令,其解除代理職務亦同。
(四)軍訓主管因請假不能遂行職務時,不論時間之久暫,均應以口頭或
      其他方式,將工作事項交待代理人。
(五)僅設置軍訓教官一人學校之軍訓教官,因故不能遂行職務時,應由
      學校覓請相關之教職員代理之。必要時得由學校報請上級軍訓工作
      督導權責單位核辦。
(六)違反本規定之軍訓主管,得視其情節之輕重,由權責單位核予適當
      之懲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