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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201740號 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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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 為律定軍訓人員之遴選、訓練、介派、任免、晉任、晉支、考核(績)、勳賞獎懲、婚姻、退除、出國考察等、依據「教育部組織法」、「大學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及國防部、教育部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軍訓人員,係指教育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老師。所稱之軍訓教官者係指各校(院)設置之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等人員。

 

          第二章、   

三、 軍訓教官遴選對象

(一)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指參學之現役常備軍官、預備軍官及備役官、士、兵

(二)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女青年

四、 軍訓教官遴選方式:區分為荐選、甄選、考選三種,少將及上校總(主任)

教官採荐選方式,中校(含)以下軍訓教官採甄選方式,備役士官、兵、

女青年採考選方式辦理,其遴選標準如附件一、二。

五、 荐選、甄選、考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分配教育部任用。

六、 軍訓人員遴選權責劃分:

(一)軍訓教官

1.      少將、上校總(主任)教官,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遴選,或由現

職軍訓人員中遴選之。

2.      現役中校階以下軍官(含備役少校以下),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成立

甄選委員會,採甄試方式錄取,甄試計畫由教育部策訂,送國防部頒佈實施。

3.      女青年及備役士官、兵,由教育部依員額需求,函請國防部訂頒

招生計畫考選之。

(二)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

1.      軍訓處處長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遴選之。

2.      軍訓處副處長、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或現職軍訓人員中遴派之。

3.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按權責就現職軍訓人員中遴選之。

          第三章、   

七、 練方式:軍訓人員之訓練,區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與進修(深造)教

育。

八、 軍訓教官訓練權責劃分:

(一)職前訓練:

1.      經荐選及甄試錄取人員,在未任教官前,需實施二至四週之職前訓

練,由教育部主辦,國防部協辦。

2.      考選人員經錄取後,接受軍官基礎教育及軍訓教官專業教育十個月,

由國防部主辦,教育部協辦。

(二)在職訓練:

1.      軍官團教育: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策劃實施。

2.      暑期工作研習: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策劃實施。

(三)進修(深造)教育:

1.      正規班及各軍種兵科學校正規班之進修,由大專院校(含部屬高中)

及省市教育廳保荐,教育部依需求向國防部申請進修名額,分送相

關兵科學校進修。

2.      深造教育依「陸海空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規定」及年度招訓計畫辦理。

3.      國內大學研究所之進修,參照公務人員及學校教師進修有關規定辦理。

4.       

          第四章、任 免 介 派

九、 軍訓教官介派任免權責劃分

(一)新進軍訓教官由國防部分配,教育部介派之。

(二)現職總(主任)教官之介派任免,由教育部核布之。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中校(含)以下軍訓教官之介派任免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依權責核布之。

(四)校(院)長、訓導(主任)及總(主任)教官對所屬軍訓教官之遷調得依任務需要保荐或建議。

十、 教育部依教官設置基準,路定各階編配原額,函送教育部,以為甄選補充之

依據。

十一、新進中校(含)以下之軍訓教官,以介派至高中、高職任職為原則,具碩

士、博士學位或國軍指參教育學資者,得依職前訓練成績及任務需要,優先介派至大專院校服務。

十二、現職教官之調職,凡任職一校未滿兩年者,除人地不宜外,不得遷調其他

學校。上尉(含)以上在中等學校服務滿三年,績效優良者,得調大專院校。

十三、現職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及高中教官遷調大專院校教官之候選,由教育

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於每年十一月上旬,分別建立候選名簿(候選作業規定另定),作為調任之依據。

十四、服務金門、馬祖地區之軍訓教官,服務滿兩年以上或工作績效優異,得優

先調職。

十五、教育部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人員之外停職(回)役,

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五章、

十六、軍訓教官之晉任與俸級晉之,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用條例」及「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十七、軍訓教官之晉任,區分為定期晉任及不定期進任兩種。

十八、定期晉任每年辦理一次,由教育部統一選拔,建議國防部彙辦。

十九、定期晉任之晉額,由教育部依軍訓人員編配基準、出缺狀況,釐定各階晉

任員額,於前一年九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向國防部申請。

二十、教育部組成晉任評審委員會,依晉任作業規定及國防部核定之晉額,統一

選拔後晉人員。

二十一、定期晉任每月辦理一次,由教育部建議國防部審定權先發布。

二十二、考選之備役士官、兵及女青年,於政戰學校軍訓教官班完成基礎及軍訓

教官專業訓練,成績合格,由國防部授與少尉官階,分配教育部任用之。

二十三、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文職人員之升等,依照公務

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軍訓教官俸級晉支,分定期每年辦理一次,不定期屆滿一年辦理一次。

二十五、軍訓教官俸級晉支,將官由國防部核布,上校以下軍官由教育部核布,

並副知國防部及軍種總部。

 

          第六章、   

二十六、軍訓教官考績作業規定,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十七、軍訓教官之考績評鑑,採初考、覆考、審核三級委員會制,每年(自上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一次,由教育部訂定層次權責劃分表,據以辦理。

二十八、各級評鑑結束後,由教育部召開考績審核會議,評定績等及比序,依受考官之階級職務,分別繕造「軍官考績評鑑比序名冊」,送國防部備查。

二十九、軍訓教官考績成果,作為晉任、調升、送訓、勳獎、延役、留營等人事

作業之依據。

三十、軍訓處、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文職人員之考核(績),按一

般公務人員考核(績)之規定,依權責辦理。

 

          第七章、勳 賞 獎 懲

三十一、軍訓教官之獎懲人事命令,由教育部軍訓處處長頒布,其勳獎業務管制,

依「國軍勳賞獎懲作業規定」辦理。

三十二、軍訓教官獎懲建議,由左列人員行使之:

(一)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長。

(二)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主任。

(三)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院)長,訓導長(主任)。

(四)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總(主任)教官。

三十三、軍訓教官敘頒勳(獎)章、褒獎或受撤職、停職處分,由教育部會

同國防部辦理。

三十四、軍訓處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文職人員之獎懲,依公務人

員獎懲辦法辦理。

 

          第八章、   

三十五、軍訓教官婚姻業務處理,依「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三十六、將級軍訓教官結婚及註銷配偶,由國防部核定;校尉級軍訓教官結婚及

註銷配偶由教育部軍訓處處長核定。

三十七、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暨部屬學校,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婚姻

作業之申請審查與轉報。

 

          第九章、退 除 與 延 役

三十八、軍訓教官退除役作業,依「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業務處理手冊」暨「年

度退除實施計畫」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九、教育部(軍訓處)負責所屬軍訓教官退除之審定,由國防部及有關總部

發布。

四十、教育部(軍訓處)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延役、繼續服現役、留營之核布,人

令副本送國防部及有關陸、海、空軍總部備查。

四十一、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軍訓室暨各學校,負責所屬軍訓教官退除、

延役、繼續服現役與留營作業之申請審查與轉報。

四十二、軍訓教官不適任現職者,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不適任現職有關

規定辦理。

四十三、軍訓教官延役、繼續服現役與留營標準,如附件三、四、五。

 

          第十章、出

四十四、軍訓教官出國,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暨「國軍出國人員忠

貞品德考核規定」辦理。

四十五、教育部(軍訓處)負責所屬軍訓教官(軍職人員)出國資料複審與核定。

四十六、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暨各級學校,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出國業務作

業之申請審查與轉報。

 

          第十一章、   

四十七、軍訓教官之待遇,除薪俸額按國軍標準支給外,其他按現行學校教師有

關規定辦理。

四十八、護理教師遴選派任用遷調作業,悉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遴派任用遷調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十九、本規定未列事項,均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五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