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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推廣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30136186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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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高中(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廣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能整合教學、訓導與輔導相關資源與知能融入辦學與教學歷程中,提升學校教育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整規劃,全面推廣,另得以分級或分區辦理。

(二)高中(職):本部中部辦公室對所轄高中(職)應比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推廣模式辦理,另得以分區或分類(高中、高職)辦理。

(三)大專校院:以原先參與試辦之七所校院為種子學校,提出賡續計畫及推廣計畫。

三、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本部預算優先補助全面推廣計畫。

(二)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參與推廣學校數核計,每校最高補助不逾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提供配合款及配套措施。

(三)本部另核給專業督導費,以支應部聘委員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督導訪視鐘點費及交通費。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對所屬學校行政督導所需經費,請自籌。

  (四)所提推廣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1.環境與問題分析:

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應對學校教育問題深入分析,瞭解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需求,據以提出推廣本方案欲解決之具體問題及措施。

2.組成推廣規劃團隊:

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應組成推廣團隊,依實際欲解決之問題需求擬訂推廣計畫。

3.擬訂推廣計畫:

推廣計畫應含直轄市、縣(市)、高中(職)、大專校院學校教育環境與問題分析、欲解決之問題、目標、策略、工作項目、行動步驟、預期效益等內容。另推廣計畫之擬訂應注意下列項目,據以展現推廣特色。

(1)聘請諮詢委員提供建議。

(2)明定推廣組織及運作機制。

(3)明定工作項目(包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大專校院未來一年如何激勵全體教師參與輔導工作、如何將輔導理念融入教學中、如何進行學校教學視導及教師評鑑、如何統整學校行政組織及運作、如何結合與建構校內外資源及網絡。)

(4)明定推廣進度。

(5)明定各工作項目之成效指標,俾按季填報。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擬訂推廣計畫,提報所屬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督導小組審議後,應於五月三十日前,檢附審議小組名單及審議會議紀錄,連同推廣計畫,陳報本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所提推廣計畫先送本部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會議進行分組初審,再提交本部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會議複審後,循行政程序核定實施。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他用途。

(二)  本計畫結案事宜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  各項活動應依報本部核定之計畫內容、活動規模、經費確實執行;若因故變更,應備文詳細說明並檢附變更後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備查。如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活動次數者,應於執行完畢後(年度結束前)依其執行比率併同經費執行統計表、收支結算表及活動成果報本部繳回補助款項。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

1.應依所訂工作項目,下列指標按季將推廣成效提報本部:

(1)校園文化方面:推廣計畫實施後,對整體校園環境之影響。

(2)教師參與方面:學校教師參與輔導工作情況。

(3)學生表現方面:學生學習與行為改進情形(中輟生輟學率、中輟生復學率、校園意外事件、學生曠缺課、弱勢族群學生就學情形等)。

(4)行政互動方面:教訓輔互動及運作情形。

(5)社區夥伴方面:輔導網絡建立及運作情形。

2.組織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督導小組辦理行政督導,定期審核及訪視推廣計畫之執行,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針對執行情形進行指導。

3.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應依權責對推廣本方案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有特殊貢獻者,得推薦為執行本部青少年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二)本部部分:

1.召集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會辦理審議及推廣計畫事宜,必要時得邀請諮詢顧問、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列席報告推動情形。

2.聘請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擔任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大專校院專業督導提供諮詢建議,提出訪視評估報告及建議。

3.建立評估指標,據以瞭解具體推廣成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