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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漢語方言研究著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語字第1010170595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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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鼓勵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研究生及從事漢語方言研究者,積極從事漢
    語方言相關研究著述,以保存並發揚民族語言文化。
 
二、獎勵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之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研究生及從事漢語方言研究者。
 
三、獎別 

    計分為特殊貢獻獎、研究著作獎二種。
 
四、獎勵方式

  (一)特殊貢獻獎:對於長期從事語言研究教學或其他相關推廣工作而有
          特殊重大貢獻者,選出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二)研究著作獎:分為閩南語、客家語二大類組。每一類組復依據其內
          容性質各分五組,各組申請獎勵作品經評審後,選出五名優良作
          品,依等第發給獎金。 
 

第一類組:閩南語組

 

第一類組:閩南語組

組別

等第

名額

獎金(新臺幣)

閩南語語言之語彙詞書或書寫問題研究

優等

一名

一五○○○

甲等

一名

一二○○○

佳作

三名

○○○○○

閩南語語言之語法(語音、語彙、構詞、句法)分析論著

優等

一名

一五○○○

甲等

一名

一二○○○

佳作

三名

○○○○○

閩南語語言之教材、教法

優等

一名

○○○

甲等

一名

○○○

佳作

三名

○○○

閩南語傳統歌謠、神話傳說之蒐集整理、研究或創作

優等

一名

○○○

甲等

一名

○○○

佳作

三名

○○○

有關閩南語語言學術論著等之漢譯

優等

一名

○○○

甲等

一名

○○○

佳作

三名

○○○

 

 

  第二類組:客家語組

 

第二類組:客家語組

組別

等第

名額

獎金(新臺幣)

客家語語言之語彙詞書或書寫問題研究

優等

一名

一五○○○

甲等

一名

一二○○○

佳作

三名

○○○○○

客家語言之語法(語音、語彙、構詞、句法)分析論著

優等

一名

一五○○○

甲等

一名

一二○○○

佳作

三名

○○○○○

客家語語言之教材、教法

優等

一名

○○○

甲等

一名

○○○

佳作

三名

○○○

客家語傳統歌謠、神話傳說之蒐集整理、研究或創作

優等

一名

○○○

甲等

一名

○○○

佳作

三名

○○○

有關客家語語言學術論著等之漢譯

優等

一名

○○○

甲等

一名

○○○

佳作

三名

○○○

 
五、申請辦法
    (一)特殊貢獻獎:須經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民間團體或審查委員會
          推薦(推薦表格如後附),受推薦人並應附送詳細相關資料。
    (二)研究著作獎:
          1、申請研究獎勵者,應檢送其出版(或發表)作品一式三份,出
              版(或發表)作品限於最近五年內(以當年元月一日為計算基
              準日);未出版(或發表)之作品,則不限時間,惟應以繕打
              完成之稿件提出申請。
          2、研究著作無論是否已出版,均可申請本獎勵。
          3、申請人每組以申請一件為限,近五年內其他著作亦得附送參
              考。二人以上合作之作品,應以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惟
              應說明各人在此作品內貢獻部分,並檢附合作人之同意書。
 
六、領表日期

  申請書表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三月二十日止向臺北市愛國東路一
    ○○號六樓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函索。
  
七、申請日期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八十七年四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
    受理。請檢齊申請書表及作品依規定份數逕寄新竹市光復路二段一0一號
    國立清華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漢語方語著作審查委員會。電話:(03)
    5718615
 
八、審查 

    由教育部委請國立清華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漢語方言著作審查委員會負責評
    審。
 
九、附則 

    (一)申請本獎金作品均不退還;獲得本獎金之作品,得由教育部視需要
          分送有關 單位參考。
    (二)申請作品在其他單位已獲得成果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者,一概不得
          申請。
    (三)已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作品,如未獲得獎勵,除非經重大修改,不
          得再提出申請。
    (四)申請有關閩南語、客家語學術論著作之漢譯時,應附原著三冊及原
          作者同意文件。
    (五)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曾獲其他
          單位獎(補)助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並通知有關單位予以議
          處,如已發給獎金時,並追回所領獎金。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