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九十年五月三日私立學校負債管理會議決議辦理。
二、專科以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舉債指數」低於舉債指數上限
者,採事後報備方式,學校應於舉借銀行借款後一個月內,將借款年度前
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計畫、年度預算
等資料函送本部備查;「舉債指數」超過舉債指數上限或扣減不動產支出
前餘絀低於零者,採事前核准方式,學校應於舉借銀行借款前,將借款年
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年度起十年內,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預
計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計畫、年度預算等資料,專案函送
本部核定。
三、前項所稱「舉債指數」,係學校「銀行借款淨額」除以「扣減不動產支出
前現金餘絀」所得之商數;學校舉債指數上限為五;私立學校應依據借款
年度之前一年決算資料,計算舉債指數。
四、私立學校附屬機構一般借款,比照說明二辦理。
五、私立學校擴建分校、分部或附屬機構增置擴建,學校應於舉借銀行借款
前,將借款年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年度起十年內,每年之現
金收支概況預計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計畫、年度預算等資
料,專案函送本部核定。
六、私立學校支應短期資金需求,借入短期銀行借款,其借款期限在三個月以
內者,不受舉債指數上限之限制,但應於借款後一個月內,將借款金額、
用途、借款起訖日期資料函送本部備查。
七、私立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借款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且該項借款未編列年度預
算者,應於借款前提送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核同意,並將該等審核同意之
會議記錄,併案函送本部備查或核定。
八、新設私立學校招生後前三年(含第三年),依據本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九○)高(三)字第九○○四七四五二號函規定,不得有向外舉債行為。
九、私立學校就不動產設定負擔辦理融資者,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規
定,應經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並報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且其設定負擔之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
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
十、私立學校財務異常經本部糾正有案或限期改善者,不論其舉債指數高低,
均應於舉借銀行借款前,將借款年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年度
起十年內,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預計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
計畫、年度預算等資料,專案函送本部核定。
十一、借款期限在十年以內者,依據說明二、四、五、十所編列之現金收支概
況預計表,其編列年數得縮短與借款年數相同。
十二、隨文檢送現金收支概況表,現金收支概況預計表編列參考格式、及九十
年五月三日私立學校負債管理會議記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