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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辦理融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90)會字第90080912號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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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九十年五月三日私立學校負債管理會議決議辦理。

二、專科以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舉債指數」低於舉債指數上限
    者,採事後報備方式,學校應於舉借銀行借款後一個月內,將借款年度前
    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計畫、年度預算
    等資料函送本部備查;「舉債指數」超過舉債指數上限或扣減不動產支出
    前餘絀低於零者,採事前核准方式,學校應於舉借銀行借款前,將借款年
    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年度起十年內,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預
    計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計畫、年度預算等資料,專案函送
    本部核定。

三、前項所稱「舉債指數」,係學校「銀行借款淨額」除以「扣減不動產支出
    前現金餘絀」所得之商數;學校舉債指數上限為五;私立學校應依據借款
    年度之前一年決算資料,計算舉債指數。

四、私立學校附屬機構一般借款,比照說明二辦理。

五、私立學校擴建分校、分部或附屬機構增置擴建,學校應於舉借銀行借款
    前,將借款年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年度起十年內,每年之現
    金收支概況預計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計畫、年度預算等資
    料,專案函送本部核定。   

六、私立學校支應短期資金需求,借入短期銀行借款,其借款期限在三個月以
    內者,不受舉債指數上限之限制,但應於借款後一個月內,將借款金額、
    用途、借款起訖日期資料函送本部備查。

七、私立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借款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且該項借款未編列年度預
    算者,應於借款前提送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核同意,並將該等審核同意之
    會議記錄,併案函送本部備查或核定。    

八、新設私立學校招生後前三年(含第三年),依據本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九○)高(三)字第九○○四七四五二號函規定,不得有向外舉債行為。

九、私立學校就不動產設定負擔辦理融資者,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規
    定,應經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並報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且其設定負擔之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
    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

十、私立學校財務異常經本部糾正有案或限期改善者,不論其舉債指數高低,
    均應於舉借銀行借款前,將借款年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借款年度
    起十年內,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預計表,借款金額、資金用途、借款償還
    計畫、年度預算等資料,專案函送本部核定。

十一、借款期限在十年以內者,依據說明二、四、五、十所編列之現金收支概
      況預計表,其編列年數得縮短與借款年數相同。

十二、隨文檢送現金收支概況表,現金收支概況預計表編列參考格式、及九十
      年五月三日私立學校負債管理會議記錄一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