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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31 0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一)字第1124400534A號 令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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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新臺
  幣五千萬元以上重大營建工程(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建
  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益之機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
  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同時符合下列指標,始得向本部申請營建工程之經費補助
    :
    1、最近三年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平均執行率高於百分之九十。
    2、最近四年獲本部營建工程及相關補助經費合計數不超過新臺
      幣五億元。
    3、現有校舍面積低於應有校舍面積百分之一百五十或設校標準
      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學校分部、分校或園區之各項工程。
    2、具有自償性工程,例如學生或職務宿舍、育成中心等。
    3、補助款經核定後,因各種因素額外增加之經費。
    4、興建校舍工程應於主要集會、交誼空間之樓層設置一間以上
      性別友善廁所,未規劃辦理者。


三、補助比率訂定原則:依各校近四年平均獲基本需求及績效型補助額度
  ,並參考已往年度工程執行績效,對於各校申請補助之營建工程,分
  為三個級別,分別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九億元以上學校,補助比率上限
    為百分之三十。
  (二)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九億元
    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四十。
  (三)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
    百分之五十。

 

四、各校符合第二點補助原則之營建工程,於申請本部補助前,應提報可
行性評估送本部審查,其計畫及經費需求不符前二點補助原則、補助
比率上限者,均不予受理。

    前項可行性評估內容應包括校園整體規劃,並依政府公共工程計
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查。



五、本部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校營建工程年度經費補助
  審查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年度經費補助審查:
    1、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各業務主管司應邀請工程規劃營建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各營建工程當年度及未來年度預估之
      進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預算等資料審查。
    2、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由各業務主管司就主管核定待補助之
      營建工程案內,提出擬由下一年度編列之工程預算及其優先
      順序,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次長
      召開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議決議之。
    3、本部於審查各校所提報營建工程計畫時,得視各計畫之性質
      、急需情形、同一類學校類似性質工程計畫所提出自籌負擔
      經費比率之高低等排列優先順序,作為每年度調整編列預算
      之依據。
    4、下一年度新興工程補助總案件數應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編列
      之營建工程補助經費額度及延續性工程往後年度補助經費需
      求。
  (二)各業務主管司應負責彙整所屬主管業務營建工程經費補助相關資
    料。

六、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
  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業務主管司從嚴審查其未來年度工程實際需
  求後,專案簽報部次長核定,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不受第二
  點及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一)興建學校缺乏之必要設施。
  (二)學校教學空間嚴重不足。
  (三)執行本部重要政策。

八、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程序,經專案簽報部長核
  定後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工程經費如基於本部政策考量酌予補助,其補助比率應由業
  務主管司參酌相關指標或條件,專案簽報部長核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