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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節目帶拷貝委託服務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服字第09300035290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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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為民服務精神、鼓勵民間參與及行政簡化之要求,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為節目帶拷貝業務委託廠商辦理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
    實施要點。

二、聽眾申請節目帶拷貝,如因涉及著作權而不得拷貝者,本臺礙難提供服
    務。

三、聽眾申請教學節目帶拷貝,應以單號講次並連續兩講次同時拷貝為原則。

四、本臺委託廠商之遴選作業,應依公開原則辦理,凡得提供本服務標的的廠
    商均得參加。

五、受委託代辦本臺節目帶拷貝之廠商其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簽約後十日內應繳交權利金,權利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萬一千元
      整,本臺依歲入規定辦理繳庫。廠商不得再轉讓權利,並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之權利金。如違反規定,本臺將依法追究。
(二)廠商應依聽眾之需求,代為拷貝本臺提供之節目,並於收到拷貝工本費
      後,三日內將節目帶寄(送)達聽眾收訖,且不得強制要求聽眾必須親
      自領取。聽眾個人之資料,廠商應恪遵保密之責。
(三)拷貝工本費:拷貝六十分鐘以內節目,每件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元。拷
      貝六十一分鐘至一百二十分鐘節目,每件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十元。廠商
      應依規定開立發票或收據逕送申請拷貝之聽眾。
(四)廠商提供申請時間至少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正(國定
      例假日除外)。
(五)廠商應提供服務專線及相關辦法,本臺配合於月刊、網站及聽友服務時
      宣導說明之。
(六)節目帶若須寄送,廠商得依郵局計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郵資。
(七)廠商應於合約到期前歸還本臺所有之母帶,並不得將本臺之節目帶移做
      其他用途使用,如有違反規定,本臺將依法追究。
(八)廠商應每月統計拷貝之數量及人次,以供本臺統計資料使用。
(九)本臺委託廠商作業以一次簽訂一年合約為原則。廠商服務情形良好者,
      經雙方同意得辦理續約一次。
(十)其他: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合約者。

六、本臺委託廠商以一家為原則,如廠商未依前項(二)至(八)之任一規定
    辦理,經查證屬實,本臺將以書面通知廠商改善。經兩次書面通知改善
    後,仍有未依規定之情形發生者,本臺將委託其他廠商辦理,或由本臺自
    行辦理之。

七、本臺依本實施要點完成招商訂約之前、或有前項「由本臺自行辦理」之情
    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本臺節目帶拷貝,申請人得以臨櫃、電話、傳真或信函等方式辦
       理,並於臨櫃現金繳費或郵政劃撥儲金繳費後,本臺始受理申請。
(二) 拷貝工本費:拷貝六十分鐘以內節目,每件新台幣四十元。拷貝六十
       一分鐘至一百二十分鐘節目,每件新台幣六十元。
(三) 臨櫃申請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正(國定例假日除
       外)。
(四) 取件時間:自受理拷貝帶申請後十日內通知領取。
(五) 本臺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一號,申請專線:(02)2388-
       0600轉153,傳真:(02)2389-3126。郵政劃撥帳號:00026507,戶
       名:「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六) 拷貝帶需要郵寄者,其郵資另計,郵資依郵局計費標準收取。

八、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