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四)字第100051222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一、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費申請表.bmp
附件二、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費申請人數統計表.bmp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費印領清冊.bmp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辦法: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0六九次院會決議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減輕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負擔,以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
三、實施對象:
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家戶年所得之計算成員,含學生及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但已婚學生,僅採計學生本人及配偶。
四、辦理手續: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時間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並繳驗戶口名簿,必要時
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
2.家戶年所得資料:
(1)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所出具之上一年度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或同意由
本部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家戶年所得。
(2)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
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再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
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間內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
1.每學期註冊前公告通知學生申請。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申請
免學費
補助者之相關資料至本部彙報系
統網站,資料因故異動時,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4.於查調作業完成後一週內,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下載查調結果,並編製申請
人數統計表二份(如附件二)及領據一份報本部核撥經費。
5.收到補助款後造具補助印領清冊(如附件三)一份留存學校,並於二週內轉
發給學生。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以供查考。
6.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陳報本部核
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之
免學費
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查調,並將結果載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與下載。
2.各校領據及申請人數統計表報本部後,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並列入
私立學校獎補助審核依據。
五、辦理日期:函知各校作業時間及流程。
六、已請領下列政府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已
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六)學產基金獎助學金。
(七)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
(八)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九)其他公費補助或優待。
七、各直轄市所屬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得依本要點補助學費之規定辦理。
但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設籍直轄市學生之學費補助,其基本補助應逕向
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者,本部僅就學費差額部分予以補助。
市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則逕報本部申請補助。
Open in Google Docs Viewer
Open link in new tab
Open link in new window
Open link in new incognito window
Download file
Copy link address
Edit PDF File on PDFescape.com
Ctrl+a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