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各直轄市、縣(市)幼教資源中心及幼
教輔導團之運作,協助推動幼稚教育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以補助成立幼教資源中心或幼教輔導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原則。
2.補助款用途如下:
(1)幼教資源中心年度辦理幼教相關事務經費。
(2)輔導團團員到園輔導相關經費。
(二)基準:
1.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及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園所數(以下簡稱總
園數)為計算基準,依下列原則補助,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
度:
(1)總園數一百園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2)總園數一百零一園至二百園者,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3)總園數二百零一園至三百園者,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4)總園數三百零一園以上者,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2.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例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直轄市政府並應編足分擔款。
3.經費項目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指定日期前依補助原則及基準,分就幼
教資源中心及幼教輔導團提列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含明細表),報本
部審查;逾期提列計畫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
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內容辦理提列之
活動,執行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於請款
時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三)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四)核結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
http://www.edu.tw/,法令規章
點選會計處)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結餘款應全
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者,應
提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展延。
(五)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
行。
六、預期效益:落實直轄市、縣(市)政府幼教資源中心及幼教輔導團之功能。
七、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控管計畫之執行,並隨時了解執行進
度,發現問題立即改善。
(二)本部應督導並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
改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
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
度。
八、注意事項:由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所規劃研編之各類教材,本部得無償使用及印
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