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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教資源中心及幼教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三)字第0960186538G 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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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各直轄市、縣(市)幼教資源中心及幼
    教輔導團之運作,協助推動幼稚教育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以補助成立幼教資源中心或幼教輔導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原則。
    2.補助款用途如下:
       (1)幼教資源中心年度辦理幼教相關事務經費。
       (2)輔導團團員到園輔導相關經費。
(二)基準:
    1.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及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園所數(以下簡稱總
      園數)為計算基準,依下列原則補助,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
      度:
       (1)總園數一百園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2)總園數一百零一園至二百園者,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3)總園數二百零一園至三百園者,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4)總園數三百零一園以上者,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2.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例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直轄市政府並應編足分擔款。
    3.經費項目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指定日期前依補助原則及基準,分就幼
      教資源中心及幼教輔導團提列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含明細表),報本
      部審查;逾期提列計畫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
      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內容辦理提列之
      活動,執行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於請款
      時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三)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四)核結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
      點選會計處)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結餘款應全
      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者,應
      提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展延。
(五)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
      行。

六、預期效益:落實直轄市、縣(市)政府幼教資源中心及幼教輔導團之功能。

七、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控管計畫之執行,並隨時了解執行進
      度,發現問題立即改善。
(二)本部應督導並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
      改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
      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
      度。

八、注意事項:由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所規劃研編之各類教材,本部得無償使用及印
    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