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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原住民族藝能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8618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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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十五條,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原住民族藝能班,培育具有藝術才能
  之原住民學生傳承藝術及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藝能班(以下簡稱藝能班),指學校就師資、教
  學環境及原住民學生來源評估後,規劃開設之原住民族音樂、美術、
  舞蹈及其他藝術相關班別或學程。
  前項學程之設置,以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四、藝能班應自一年級開始設班,每班人數至少十二人,以招收原住民學
  生為主,並得兼收一般學生,其中一般學生名額,不得逾總錄取名額
  五分之一。
  前項班級人數,以學校提出申請設置時之班級人數為準。

五、學校申請設置藝能班,應於本署函知之期限前,擬具藝能班設置計畫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及研提意見轉本署審查
  核定。

六、前點計畫內容,應包括設班目標、課程教學、師資、設備設施、學生
  來源、經費補助需求及預期效益。
  前項課程教學重點,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課程。
 (二)藝術基礎課程。
 (三)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課程。
 (四)藝術創作與鑑賞課程。
 (五)藝術展演課程。
  前項第五款課程,由學校邀請學者專家參照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
  教學重點規劃設計,並酌減部分課程節數。
  第一項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員額編制:每班得置專任教師三人,並得於學校現有員額內調整。
 (二)教師來源:學有專長之校內或校外教師、學者專家、耆老或其他相
   關人士。

七、第五點申請,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準用
  第五點程序通知學校。

八、學校應以免試或甄選方式,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參加藝能班;其招收
  順序,規定如下:
 (一)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
 (二)具有技藝技能優良之一般學生。
 (三)對原住民族藝術有興趣之學生。
  前項免試或甄選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為之
  。

九、學校應就藝能班學生予以下列之輔導:
 (一)適應不良者,輔導轉入適當班級。
 (二)畢業學生依大學或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法規所定招生方式,升讀大專
   校院。
 (三)依學生能力規劃其畢業進路,配合學生就業需要,規劃設計適性之
   藝能課程。

十、本署得視學校藝能班設置計畫需求,包括開辦費、設備費及其他相關
  經費,每年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由本署於年度預算內補助
  。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授課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工作
   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交通費、膳宿費、材料費
   、物品費、租車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設施、設備費及
   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項目及請撥、支用、核銷與結
   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
   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校每學年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各該主管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藝能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學校指導及
   評估實施成效,並視成效予以獎勵。

十四、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
   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
   展。
   本署得視學校執行補助經費之成效,作為下年度學校申請補助核准
   之依據。

十五、學校設科辦理藝能課程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