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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部份時間」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營管(二)字第105000751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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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積極推展社會教育,因應服務觀
    眾之需要,吸收社會優秀青年學生參與服務工作,以彌補人力之不足,強
    化館務營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部份時間」工作人員係指配合本館開放時間參與維持秩序、
    導覽解說、觀眾服務及有關服務性項目之非全職而按時計薪人員。


三、「部份時間」工作人員之遴用條件如下:
(一)平日:國內公私立大專以上夜間部學生。
(二)假日: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五專四年級以上或大學肄
      業者。
(三)年滿十八歲以上。
(四)身高男性一六五公分、女性一五六公分以上身體健康者。
(五)品學兼優、儀表端正、言語清晰者。
    前項所稱平日「部份時間」工作人員係指每週二~週五全日及週六上午來
    館服勤者(國定例假日、民俗假日及寒暑假期間除外),假日「部份時
    間」工作人員係指週六下午、週日及國家例假日、民俗假日來館服勤者。


四、「部份時間」工作人員得由各機關學校團體舉薦與本館建教合作,並由本
    館施予實務訓練,經測試合格始予列冊視實際需要名額僱用。


五、「部份時間」工作人員出勤時間,全日上班者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
    五時止,半日上班者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止或中午十
    二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


六、「部份時間」工作人員酬金之支給,出勤每一小時酌支台幣玖拾元整,依
    服勤時數累計按月具領,並得隨公務人員待遇及本館經費預算情形酌量調
    整之。


七、「部份時間」工作人員出出勤時應接受本館業務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遵
    守本館有關規定。


八、「部份時間」工作人員由各機關學校團體與本館訂定契約後生效,契約格
    式另訂之。


九、本要點經館長核定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