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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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0990058111B號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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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考量公立國民小學保健員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自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退休時,其退休年齡由現行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調降為「年滿五十五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