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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派赴海外台北學校服務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三)字第1010218283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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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台軍字第○九三○○四六二五九號
    函頒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貳、目的:
    甄選具合格教師證專長之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派赴海外台北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服勤,以協助其解決師資缺乏且流動性高之問題。


參、權責分工:
一、本部僑教會:
    為服勤單位,籌編海外台北學校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委員會,以督考役男
    服勤管理相關事宜。
    受理並審核各學校所提出之役男員額及專長需求申請(每年度辦理)。
    依役男需求審核情形,擬訂派遣學校及其專長優先順序。
    役男甄選作業。
    役男護照、簽證等相關作業。
    編列役男護照、簽證及相關服勤管理等經費。
    訂定教育服務役役男派赴海外台北學校服務作業須知,以規範役男派赴海外前
    之職前講習、護照、簽證作業、經費支用結付程序及勤務內容、輔導考核、獎
    懲、請(休)假、請(遷)調、薪俸(含海外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保險
    (含海外醫療保險)、撫卹、役籍管理等服勤管理相關事宜之具體作法。
二、本部軍訓處:
    協助辦理役男員額及專長需求申請事宜。
    負責役男專業訓練。
    協助辦理役男甄選作業。
    協助辦理役男服勤管理相關事宜。
三、海外台北學校:
    為服勤處所,依替代役相關法令、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
    本部年度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實施計畫與本實施規定,訂定該學校替代役
    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報本部備查,俾據以辦理役男服勤管理等相關
    事務。
    辦理役男海外醫療保險及編列每位役男六次單程經濟艙機票(含報到及退役回
    國)經費。
    指派專人負責役男之生活照顧與服勤管理、考核等工作。
    提供役男住宿及生活所需之基本相關需求。
    替代役相關規定及本規定所律訂服勤處所之應辦事項。


肆、規定事項:
一、需求申請:
    各學校欲申請替代役役男擔任教育服務工作,請依附件一格式於每年九月底
    前,陳報本部僑教會。
二、甄選作業:
    由本部僑教會與軍訓處依各校需求申請狀況於役男專業訓練期間公告、甄選。
    甄選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三、服勤管理:
    學校應訂定該校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並指派專人負責役男之
    生活與服勤管理、考核等工作,學校主管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學校應訂定役男勤務規劃表,照表實施。
    役男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
    寒、暑假期間,役男仍應接受學校勤務及生活管制。
    役男於海外服役期間,應遵守駐在國法律。
    役男應恪遵學校教職員相關守則及規定,並遵守學校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役男應住宿於學校安排之宿所,遇事外出,應經學校核准後,方得離開。
    役男服勤時穿著以整齊、清潔、素雅之服裝為原則,不可奇裝異服,且須整肅
    儀容,不得蓄染鬢髮(鬍)等。
    役男應依學校規定起居作息,生活規律正常且保持內務整潔。役男宿所嚴禁外
    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四、輔導考核:
    學校役男服勤管理人員,應對役男實施輔導、協助解決問題,俾使安心、認真
    服勤。
    學校役男服勤管理人員,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將役男違反紀律狀況表(如附件
    三)、獎懲統計表(如附件四)、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月報表(如附件五)、
    役男服勤管理狀況及意見反映表(如附件六)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僑教會,由
    僑教會彙整送軍訓處綜辦。
    役男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服勤工作內容及建議事項表(如附件七)以電子郵件
    傳送本部僑教會與軍訓處。
    學校每半年應對役男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格式如附件
    八),並將考核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僑教會,填註於役籍資料中。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學校及役男服勤管理委員會應妥為處理,並
    依附件九格式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部僑教會及軍訓處報告。
五、獎懲:
    役男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
    男服勤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其權責如下:
    獎勵權責區分:
    1.榮譽假、嘉獎、記功及獎金,由學校核處。
    2.獎狀,由學校提出,陳報本部核定。
    懲處權責區分:
    1.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由學校核處。
    2.罰薪,由學校提出,陳報本部核定。
    3.輔導教育,由學校提出,陳報本部核定。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勤務、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指揮與管教、於駐在國發
    生言行不檢情事,情節嚴重者或累計記過兩次以上,將予調遣返國,由本部另
    行分配國內服勤單位。
    役男因請(休)假返國,未依規定時間返回學校,逾三日者由本部函發離役通
    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則逕函請司法機關究辦。役男在國外無故
    不就、擅離職役,各學校應請外交部駐外館處協助處理,逾七日者,則逕函請
    司法機關究辦。
六、請(休)假:
    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及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役男遇下列特殊事故,得經學校陳報本部核准返國(准假核給天數依替代役役
    男請假規則辦理)。
    喪假。
    探視病危直系親屬或配偶。
    疾病經合法醫療機構證明必須返國就醫。
    結婚。
    配偶分娩。
    役男請事假,各學校得視需要,以例假日或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其按時數請
    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折扣其休假日。
    役男每月休假日數以八日為原則。寒、暑假時另核給十四天返國休假日。
    役男因勤務停止休假時,各學校應予其預休或補休。
    役男服勤管理人員應建立役男休假管制卡。
    學校核准役男返國應報本部備查,並要求役男返國首日應先向本部軍訓處及僑
    教會報到;返回學校時,亦應以電話向本部回報。
七、請(遷)調:
    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且符合特殊困難條件者(如附件十),得經由學校陳
    報本部辦理請調;餘不另辦理請(遷)調作業。
八、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
    依內政部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及增列之替代役役男
    國外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規定辦理。
九、保險、撫卹: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規定
    辦理。
    役男除依規定保險外,學校應為其投保海外醫療保險。但確有困難者,得由本
    部僑教會代辦投保。
十、住宿、服裝:
    學校應安排役男住宿處所,並提供基本住宿設施(備)及個人生活所需裝備。
    役男替代役制服及配件於派赴學校前,交本部軍訓處收繳。
    1.役籍管理:
      依替代役役籍調製及填寫說明及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
    2.退役:
      役男服役期滿四個月前,學校應繕造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部軍訓處彙送內
      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於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役男應於退役七日前返國向本部僑教會及軍訓處報到,俾辦理退役手續。


伍、經費:
一、役男之薪俸、國外地域加給、主副食費、保險(含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及
    團體意外險)、撫卹等經費悉由內政部編列。
二、役男之護照、簽證及相關服勤管理等經費由本部僑教會編列;專業訓練經費由
    本部軍訓處編列。
三、役男海外醫療保險經費,由投保單位編列。
四、役男海外醫療保險、經濟艙機票(三次來回)、管理、基本住宿設施(備)及
    個人生活所需裝備等經費由學校自行列支。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