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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70114044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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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學習型社會,配合產業用人需求,培
    養第二專長及提供跨領域學習機會,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
    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強化民眾職場就業能力,增進國家競爭力
    ,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在教學資源充裕及確保教學品質下,得
    提出申辦本學程之計畫,由本部依學校資源條件、辦學成效、師資專
    長及產業人力需求等相關規定審核通過後實施。



三、本學程以強調專業實務導向及跨領域學習為原則,涉及政府部門定有
    人力培育機制相關學系及學位學程,不適用本要點。

    前項所定政府部門定有人力培育機制相關學系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
    本部公告之。



四、各校辦理本學程招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擬訂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各校得採筆試、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多元評量方式,並
      得採申請入學方式辦理招生。

〈三〉各校應於招生辦法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考生相關權
      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各校得單獨或聯合組成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五〉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班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
      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最遲應於
      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六〉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七〉報考資格為具國內經本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本
      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報
      考者應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八〉每學程招生人數以六十人為限,並應以專班方式辦理。
〈九〉本學程錄取原則如下:
      1.各校得列備取生若干名,並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報到後,尚有
        缺額者,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2.各校應於招生簡章規定,本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總
        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以遞補正取缺額之方
        式處理。

      3.各校招生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處;
        其因學校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各
        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公告之。

〈十〉各校招生辦法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
      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
      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申訴
      處理程序。

〈十一〉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命題、印製試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並審慎訂定其有利害關
        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五、本學程之課程應對焦產業需求,採跨系、院專業領域之設計及組合,
    培養第二專長及跨領域人才,以促進就業或強化職場能力為導向,協
    助其取得專業證照、實習經驗或加強外語能力。

    學校辦理本學程,可與職訓中心、產業界合作共同規劃課程,進行產
    學訓協同教學,安排至產業界實務實習,養成職場專業,提升就業能
    力。



六、本學程授課時段可於日間、夜間或假日,並得於暑假期間進行。


七、本學程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以比照大學部四年制規
    定辦理為原則。



八、本學程修業年限為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程性質予以延長,由各校列
    入學則定之。



九、本學程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八學分,並應修習專題製作或專
    題論文課程學分。

    入學前已修讀學士以上學位層級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依學校
    學則或相關規定抵免;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
    學分。



十、本學程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並應
    加註「學士後○○○學程」字樣,以資區別。



十一、各校得配合產業用人需求,開設第二專長及跨領域學分或非學分班
      ,並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十二、本部得依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對於本學程辦理成效依相關規定
      進行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