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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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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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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