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得併計之退休年資,係指適用於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於民國(以下同)六十二年十二月至七十四年七月間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
七十四年七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七十四年八月至七十八年納編前之年資,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另如於七十四年七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惟在七十四年八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自其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至七十八年納編前之年資,亦得依前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