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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122805513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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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
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第 三 條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部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區域資源中心)。
五、本部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以下簡稱輔具中心)。
七、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八、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
九、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中央社政、衛生福利、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者,本部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四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
        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
        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四、區域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五、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
    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
六、輔具中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
    維修。
七、通報網:建置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及大專校院申請支持網絡各單
    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
八、網路中心:建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本部主管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特殊教育
    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九、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
    作。

第 五 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
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
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
,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
新訊息及動態。

第 六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部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
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部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
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
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 八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
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