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區分
(配比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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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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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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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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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選項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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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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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初中、初職)
以下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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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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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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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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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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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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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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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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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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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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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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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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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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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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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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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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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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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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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一)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五等特考及格。
(二)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
(三)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
(四)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五)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一)第一、二職等:1分。
(二)第三職等:2分。
(三)第五職等:3分。
(四)第六職等:3.5分。
(五)第七、八職等:4分。
(六)第九職等:5分。
(七)第十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三)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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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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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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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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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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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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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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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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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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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選項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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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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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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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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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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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1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主管、副主管或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四、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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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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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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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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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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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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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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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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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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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終考績(成),以與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四、前1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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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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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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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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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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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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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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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二、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三、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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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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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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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功(記大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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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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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選項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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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及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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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達70小時以上,未達1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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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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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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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5年內,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始予計分。惟獲取學位之進修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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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達140小時以上,未達2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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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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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達280小時以上,未達4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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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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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達420小時以上,未達5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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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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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達560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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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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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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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CEF A2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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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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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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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英語、日語、韓語、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能力測驗並領有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依照各該測驗辦理單位公布其測驗對應CEF之等級計分。
二、取得2項以上英語、日語、韓語、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以等級最高之1項計分。(計分標準表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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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CEF B1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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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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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CEF B2級、C1級或C2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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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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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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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候選人服務單位主管就其任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最近3三年來之平時考核紀錄、年終考績之操行項目作成具體之考核評語,並評定初評分數。初評分數高於6.3分及低於4.2分者,應敘明具體事實,提供甄審委員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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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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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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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候選人服務單位主管初評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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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選項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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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歷練
及
發展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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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歷練與擬任職務性質或職系相關之職務者。
二、 具備業務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三、 具有主動與積極之工作態度
四、 本職工作品質優良、工作效率高。
五、 具備人際關係互動及應對能力。
六、 對工作有旺盛企圖心及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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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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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評
分,最高以13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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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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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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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職或相近工作之專業學識及豐富經驗。
二、對本職工作具有創新見解。
三、積極進修並不斷充實專業能力。
四、在工作崗位上能兼顧工作方法、質量、時效、創新等層面,並使之合理可行。
五、與擬任職務相關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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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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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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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
二、職務為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不予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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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導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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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備業務分工、指導、統籌及貫徹執行能力。
二、具備組織溝通、協調、 規畫、果斷及說服之能力。
三、具備團隊精神,能融入工作。
四、具有服從長官指揮之態度。
五、具有與同仁和諧相處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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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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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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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
二、職務非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不予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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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泳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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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計分項目】
就受考人游泳能力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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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仁完成以下游泳項目之一並取得相關檢測證明 者,酌予另予加分:
(一) 同仁不限泳式並完成換氣動作,游畢15公尺給予1分。
(二) 具有游泳相關證(執)照,或最近5年獲有游泳相關競賽證明者,給予1分。
(三) 身障同仁不限泳式、不限是否完成換氣動作,游畢15公尺給予1分。
二、 上開相關檢測證明部分請各同仁逕向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受認可得辦理游泳能力檢測之團體申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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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考評項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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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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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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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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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
或
業務
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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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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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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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20,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3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80(即乘以80%)。
二、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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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9條及行政院91年12月16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2021號函規定訂定。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