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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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84年7月28日台(84)陸字第036793號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所稱之『大陸地區教育機構』之範圍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之解釋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陸字第1000030709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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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部84年7月28日台(84)陸字第036793號函:「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所稱之『大陸地區教育機構』之範圍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