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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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ㄧ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高通字第1000050944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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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本法施行後學校名稱擬變更者,其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變更為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學校名稱應依本法第五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即應先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再表示學校類別、等級。但其學校名稱係配合所在地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而有變更行政區域名稱必要者(如原臺北縣私立○○國民小學須變更為新北市私立○○國民小學),得維持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繼續辦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