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科技大學進行產業創新研發之環
境建構,並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智慧財產加值之效益,以發展具下
列特質之典範科技大學,特訂定本要點:
(一)具備與一般大學明顯不同之實務特色。
(二)於人才培育及研發技術移轉,均與產業有緊密結合。
前項科技大學所追求之「典範」,並非單一化、一致性之發展標準,學
校得朝屬於自身對相關產業人才培育及技術開發之特色多元發展。
二、申請對象:曾獲本部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之公私立科技大學。
三、補助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流程:
(一)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
請計畫書(申請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學校應於期限內檢附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送達本部,逾期或資料
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五、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前言。
(二)現況與辦學績效及特色:包括畢業生就業情形、專利及技術移轉績
效、產學實務連結相關建築設施現況、協助產業創新並提升其產品
附加價值情形等。
(三)產業環境分析:以SWOT分析,敘明學校對特定產業人才培育及技術
發展之特色定位。
(四)發展目標:為達成長期性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專利研發布局及推廣
,帶動人力及智慧財產加值為發展目標;學校應具體說明下列事項:
1、依特色所選定之特定專業技術領域,及如何聚焦特定產業之人
才需求與應用技術。
2、所提出產學實務連結建築設施之整建或新建規劃,如何深化學
校於人才培育、技術研發及制度規劃之推動工作。
3、所提出產學連結相關建築設施之維運,如何採策略聯盟方式推
廣(包括運作機制)。
4、永續經營產學實務連結之方式。
5、結合政府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及技術發展計畫之推動作為。
(五)敘明下列二項子計畫:
1、強化學校產學實務計畫:應包括「人才培育」、「產學研發」
、「制度調整」及「國際交流」四面向:
(1)人才培育:學校藉由調整科(系)課程內容,提升教師實務
教學能力,並聚焦區域或主軸產業需求等人才機制及措施等。
(2)產學研發:包括針對產業所需關鍵技術,結合相關資源,建
構長期合作之環境,建立供需切合產學連結機制及措施等。
(3)制度調整:包括學校建立以證據為本之校務治理模式,精進
完整教師支援系統,並協助在地中小學發展,以專業技術領
域為核心,組成策略聯盟,推動產學研發佈局與智慧財產權
機制及措施等。
(4)國際交流:包括學校應提出具體國際化佈局策略及藍圖,培
養師生跨國移動能力,與國外學校及產業發展互惠合作之穩
固關係,並樹立國際上學習之標竿學校,掌握國內產業發展
及發展跨國產業合作之可能性機會,延攬具備國際產業經驗
之業界專家加入學校研發團隊及實務教學等。
2、強化產學連結基礎建設計畫:學校整體性產學實務連結相關校舍
設施之整建或新建規劃,及該設施聚焦於特定產業應用技術與人
才需求之維運推動;項目以多功能實習工廠、研發成果試量產測
試中心、產品設計中心、產學營運中心、創新育成中心、特定生
產線模擬設施等六類建築設施為主,分年敘明執行目標、具體執
行項目、工程進度規劃及相關專業維運團隊之建置等。
(六)績效指標及分年目標值:計畫共同績效指標及學校自訂績效指標,並
訂定分年目標值;另就質化及量化面向,分年彙整計畫整體績效目標。
(七)財務規劃及相關效益(包括自償率):學校執行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
(包括企業資助產學合作經費以及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益),一
年內應至少達到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點五,以為後續永續經營
奠立基礎;學校自籌款(包括透過產學合作案所吸引之民間資金挹注)
之比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八)達成目標之全校性配合措施及管控機制。
(九)經費需求表:學校應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公共建設計
畫經濟效益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等規定,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十)附件: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必須整合學校教學卓越計畫;必要時,可酌予調整原規劃之教
學卓越計畫。
六、計畫審議程序: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業界代表、政府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審議會進行
審議。
(二)審議程序分為下列階段: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初審;逾期送達或資料不全者,均不
予受理。通過初審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
2、複審:由審議會進行計畫書面審查,通過複審者,始得參與下一
階段審查。
3、決審:由學校向審議會簡報並回應審議會委員詢問,再由審議會
討論決定補助學校及補助金額。
(三)預計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補助學校及各校補助金額。
七、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
(二)本部應定期考核各校執行成效。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半年後提出
期中報告,經本部審查結果,有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成效不彰者,檢
討其後續執行能力,必要時扣減或終止計畫補助。
(三)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期末成果報告,由本部進
行審查,成效不彰者,得視情節輕重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要點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起迄日以本部公告
為準,學校應於核定日起十五日內,檢送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
細表至本部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書,檢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九、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一)本要點年度補助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比率,得由本部彈性調整。
經本部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
用。
(二)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
十五。
(三)補助經費不得使用於附屬機構。經費項目不得包括與計畫內容無關之
設備經費、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校人
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
制內人員加班費。
(四)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行政助理及教學(研究
)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
表核支。但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支。
3、本要點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要點所定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本部專科以
上學校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
習型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
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五)為研發布局及其智慧財產推廣增聘之專案經理人薪資,得比照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辦理創新育成中心之基準。
(六)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於本部核定之經常
門及資本門經費額度不變之原則下,得由學校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流
用,其流用比率,流入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二十,
流出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三十。
(七)本要點之國內差旅費支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各
計畫之執行有出國之必要者,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覈實報支,各出國計畫由各校自行從嚴覈實核定,免報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等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補助衍生之智慧財產歸屬、管理及運用,適用政府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或依本部發布之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交流。
(四)為橋接未來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方向,獲補助學校應依下列創新方向,
逐步調整教育結構:
1、促進教學模式及學習型態改變:建立以學生學習為主體之教學環
境,以學校發展為核心翻轉成以學生為本,並透過教學模式改變
,增進學生思考及行動之本領,培育學生跨領域學習、自主學習
及問題解決能力。
2、營造友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活絡學校創新創業氛圍,強化師生
創新創業能力,鼓勵原創知識學術研究及商品化,培育具有創新
創業及領導變革能力之人才。
3、促進在地連結發展:連結區域產業聚落、公協會、學校及地方政
府,建構區域之創新發展網絡,帶動在地人才培育、城鄉發展、
產業創新及在地價值之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