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業務,特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
法規之研修。
二、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學前教育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藝術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事項之規
劃、執行及督導。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安全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校衛生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辦理校園安全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人員,
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