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花東地區,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
學生,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第 3 條
本辦法書籍費補助之範圍,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科
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包括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
款中挹注。
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
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
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
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