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及目的:
(一)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院臺教揆字第一○一○○七九○九七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二) 目的:
1、 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各五專招生學校規劃及申辦特色招生之依據。
2、 作為各五專招生學校規劃與申辦特色招生之依據。
二、 適用對象及實施範圍:
(一) 適用對象:
1、 本部。
2、 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
(二) 實施範圍:
1、 考試分發入學:五專為全國一區。
2、 甄選入學: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相關類科由本部視實際需要訂定。
三、 實施理念:
特色招生係指「經評鑑優良之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為落實因材施教與開展學生多元智能,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發展之精神與學校特色課程教學之需要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特色招生計畫,透過公開甄選的方式,遴選符合其性向、興趣與能力之學生,以接受學校適性化教學與輔導」。具有特色課程之學校始得申請特色招生,而特色課程是指學校能夠以創新思維,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課程綱要之架構下,考量其校史、內外部優勢條件、願景目標及社會需求,為全體學生所規劃有助於提升學習成效之課程內容或實施方式。各校特色招生課程之實施對象為特色招生入學之全體學生,惟學校得依據學生實際需求,擴及全部或部分免試入學學生。
本部及學校在規劃辦理特色招生時,應具下列理念:
(一) 發展學校特色與人才培育,符應國際中等教育之趨勢:
各國中等教育在強調公平與正義的基礎之上,也鼓勵各校發展其個別優勢的特色課程,賦予學校更多的辦學彈性,讓學生在優質的學習環境中,獲得適性發展,以培育具競爭力之人才,如英國的「學科重點學校」(Specialist School)與美國的「磁性學校」(Magnet School);而具優質教育體制的國家中,如芬蘭與日本,也積極推動學校個性化、創新化與多元化發展,以提供學生更多樣的入學選擇機會。
(二) 校校皆應發展特色,但非校校均要特色招生:
各校透過多元與創新的特色課程發展,不僅能夠落實因材施教與開展學生多元智能,也可成為激發創新經營與全面品質管理的策略性槓桿。但特色招生僅是特色課程規劃的手段之一,有特色課程之學校未必皆須辦理特色招生。因此,學校應審慎評估自己的特色課程,是否需透過術科或學科測驗方能招收適性學生就學。如透過免試入學即可招收足夠適性的學生入學,則不一定需要申請特色招生。
(三) 選擇特色招生或免試入學,只是方式不同,沒有價值高低: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基於公平、正義、適性及特色發展之理念,規劃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兩種入學管道,希望透過國中適性輔導機制,讓學生適性選擇,以滿足不同學生適性發展的學習需求。因此,不論學生選擇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入學,學校均應提供適性之就學環境,以發展學生多元智能。
(四) 親師生及教育單位應以學生為主體,協力落實適性揚才之理念:
透過學生適性化的選擇,讓學生擇其所愛,愛其所選,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入學方式的核心價值。五專辦理特色招生時,學生、老師、家長、學校及主管機關應具有下列的認知與責任:
1、 學生:藉由國中課程、教學、試探與實作活動,認知並瞭解自己的性向、興趣與能力,配合學校提供之適性輔導,選擇適合自己之入學方式。
2、 教師:國中教師應輔導學生選擇適性之入學管道,讓學生瞭解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方式一樣好。五專教師應針對不同性向、興趣及能力的學生,提供適性化之教學並給予公平對待。
3、 家長:應與學校老師一起協力引導孩子,選擇適性的入學方式;以尊重而不強制的方式,鼓勵孩子依其志願選擇入學方式。
4、 學校:國中應規劃建立適性輔導機制,落實學生適性輔導工作。五專學校應檢核辦理特色招生的理由及比率之合宜性,並建立特色招生與免試入學管道間相互流動之機制。
5、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據學生升學需要,督導國中落實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
6、 中央主管機關(本部):規範五專招生學校採取適當之入學方式,提供學生適性選擇機會。
四、 本要點訂定原則:
(一) 理念符應原則:
應符合第參點「發展學校特色與人才培育,符應國際中等教育之趨勢」、「校校皆應發展特色,但非校校均要特色招生」、「選擇特色招生或免試入學,只是方式不同,沒有價值高低」及「親師生及教育單位應以學生為主體,協力落實適性揚才之理念」之實施理念。
(二) 組織健全原則:
1、 本部組成「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研商五專招生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必要性、特色招生名額分配相關事宜及審查原則,並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生計畫書。前開小組成員包含本部、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測驗專家)、五專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
2、 本部將掌握各五專招生學校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求等相關分析資料,並依據本要點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生計畫書。
(三) 名額核實原則:
1、 各五專招生學校應優先提供足夠之免試入學名額,並訂定各校最低之免試入學比率,再行核定特色招生名額。
2、 考量學校分布及國中畢業生數量差異,特色招生名額比率應占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二十五,名額比率係以五專核定總招生名額核計。
3、 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本部於核定下一年度學校申請特色招生名額時,將審酌各校前一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調整招生名額。
(四) 方式合宜原則:
特色招生入學考試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科(組、班)應以同日並聯合辦理為原則,除學校申請之特色招生科(組、班)較特殊,例如:音樂、舞蹈、戲劇等相關藝術類科,無法採聯招方式辦理或經本部同意者,否則不得辦理單獨招生。
(五) 測驗公允原則:
1、 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學科測驗得就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五科擇科測驗或加權計分;術科則依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考科數目及計分方式。甄選入學之班別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入學門檻。
2、 測驗試題應具公平、公正與專業性,並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之原則命題。
(六) 程序周延原則:
本部將廣納相關學校與人員意見,充分進行溝通與協調,凝聚共識,並審慎模擬演練,訂定合宜之方式,以確保學生權益。
五、 學校申辦規範:
(一) 申請資格:
招生學校科別經本部審核具有其特色及辦學優質之五專學校。
(二) 招生對象及資格:
1、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應屆、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2、 於當年度高中高職、五專免試入學管道錄取之考生,如欲參加其後之入學管道,應於錄取招生管道規定日期前辦妥放棄錄取資格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參與特色招生,違者將取消特色招生報名資格。
(三) 招生名額比率:
1、 以五專當學年度總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2、 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其招生缺額不得辦理續招,亦不得流用其他招生管道。
(四) 申辦注意事項:
1、 根據學校校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類科或特殊才能性向之特色課程,以培養現代公民素養,並引導學生多元適性發展。
2、 申請特色招生之學校必須是經本部評鑑優良之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學校在擬定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時,應審酌特色招生之意涵,秉持教育專業思維與視野,規劃適當之招生方式及名額比率。
3、 特色課程須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五項規準。
4、 符合本部評鑑優良之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教務會議等適當機制,討論學校發展之特色課程、學生須具備之先備知識、能力或資格條件、是否確有透過學科測驗考試分發入學或術科測驗甄選入學之必要性。
5、 學校依前項機制評估確有辦理特色招生之必要時,應於本部規定之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2)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等)。
(3)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五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5)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範圍、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
(6)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學生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導等)。
(7) 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8)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 學生表現成果。
(10) 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1) 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
(12) 其他。
6、 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
7、 經本部核定可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得與鄰近國中合作,以增進國中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五) 申請及審核程序:
1、 申請程序:
(1) 申辦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擬具申辦計畫書,檢附申請計畫檢核表(如附件一)並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 申辦學校之特色課程,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報本部備查。
2、 審核程序:
(1) 招生學校依辦學理念及課程特色,向本部提出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經審核評估通過之學校科組始得辦理特色招生。本部並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學校及名額。
(2) 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年度仍擬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依據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或招生科(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3) 審查重點項目:
學校評鑑優良:學校評鑑結果須優良,其評鑑內涵及等第,由本部定之。
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理由具信服力。
特色課程規劃: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特色課程規劃具可行性:含師資、設備、教學資源,以及與學術機構、高中高職、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
教學設備充足:能滿足特色招生類科之教學需求。
學生來源無虞:衡酌應屆國中畢業生數及學校近年無招生不足情形等。
學生表現優異:如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等。
編班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指學校整體規劃,即包含各種不同入學管道之課程安排及輔導)。
招生方式規劃:包括採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編班方式、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方式、決定錄取方式等。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
(六) 辦理方式:
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1、 考試分發入學:
(1) 採全國一區方式,並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
(2) 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並以指定之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3) 除學校申請之特色招生科組或考科較特殊,無法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或經本部同意者,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4) 各五專招生學校應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報名學生應參加招生委員會指定之入學測驗,其指定之入學測驗成績為分發入學之依據,由各校辦理現場登記分發報到,其招生缺額不得辦理續招,亦不得相互流用。
2、 甄選入學:
(1) 辦理之科組:
特殊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
職業類科:藝術、重點產業及新興產業類科等。
(2) 申辦甄選入學學校,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計分方式。
(3) 申辦特殊才能班甄選入學學校,應依自辦或聯合辦理之表演、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4) 申辦職業類科甄選入學學校,以聯合招生方式為原則,各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單一科組得辦理單獨招生,其術科命題亦依上述方式辦理,並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七) 實施期程(詳附件二)。
(八) 追蹤輔導:
經本部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應將特色招生之辦理成效報本部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蹤,就其考科與學生學習成就表現加以檢討;且應接受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效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六、 預期效益:
(一) 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二) 提供適性教學環境,培育各項優秀人才。
(三) 增進學校辦學特色,提升五專學制之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