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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825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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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藝術才能班特
    色招生甄選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學校藝術才能班,其範圍如下:
    (一)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置之音樂、美術及舞蹈資賦優異班。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規定設立之音樂
         、美術、舞蹈及戲劇班(科)。
 
三、學校申請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檢具下一學年度藝術才能班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申請表
   (如附件一),連同依申請表所列審查項目擬具之計畫書,向各
    該主管機關提出。
 
四、各該主管機關就前點申請案審查同意者,應將招生名額彙整列冊
    後,送所屬就學區特色招生審查會匡列特色招生名額,並報本部
    備查。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核定下一學年度學校
    藝術才能班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及名額。
    曾獲核定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學校,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
    理時,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前點之計畫書;其得免提計
    畫書之學年度,不得超過二年,由各該主管機關參酌應屆畢業生
    人數及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
    名額。但於核定辦理年度終結三個月前,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不續
    行辦理者,免予核定。
 
五、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區,以聯合辦理為原則。但招生區內學
    校因區域特性等因素,無法採聯合招生方式招收學生者,得經各
    該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單獨招生。
    前項各類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區如附件二。
 
六、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分術科測驗及分發作業二階段辦理。
 
七、報名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之學生,不受就學區之限制,惟僅能向
    一區(校)報名術科測驗及申請分發。
 
八、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其術科測驗作業
    ,同一類型藝術才能班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前項甄選入學作業,應於免試入學分發前完成術科測驗,並發給
    成績證明。
 
九、藝術才能班之分發,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為原則。
 
十、分發入學,應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依據,並得以國民
    中學教育會考評量結果為入學門檻。
    學生完成報到後有缺額者,學校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續招。
 
十一、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作業,以聯合甄選入學辦理者,由各
      該主管機關協調擇定一所學校為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擬訂術
      科測驗及申辦分發作業相關規定,連同簡章,報本部備查後,
      統籌辦理該區術科測驗及申請分發事宜。
 
十二、報名第二點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學生,以
      依各該法規規定通過鑑定者為限。
 
十三、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名額,應併入學校所屬就學區之特色
      招生名額計算,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十四、學校應保留藝術才能班名額,供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
      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申請鑑定安置;其辦理時程、名額及資格,應明定於簡章。
 
十五、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應將特色招生成
      果函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及追蹤。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評估特色招生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六、各該主管機關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或廢止前職業學校法規定核定
      設立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科,得參照本要點規定續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