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遵循公正、
公開與民主之程序,辦理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校服:指學生制服、運動服、工作服及實驗服等。
(三)校服相關配件:指皮帶、領帶、領結、領夾、襪子、鞋子、書包及其他
附著於校服或屬校服一部分之配件等。
三、學校有統一制定學生校服之必要者,應審慎制定樣式及其他附著於校服或
屬校服一部分之配件,避免經常變更。
四、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由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學生等相關代
表組成委員會,並經委員會研議及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七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且家長及學生代表人數合計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學校應考量學生需求設計校服,注意校服樣式、顏色、材質成分、穿著季
節、價格、透氣度、保暖度、舒適度及生理、安全需求等之合理性,並得
基於維護學生健康、衛生及整體美觀程度,制定學生校服之相關配件。
六、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於規定適用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將樣
式、顏色、材質成分及規格等,公告於學校網站。
學校辦理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所印製之選購單,應載明各
項單價、總價、依學生個人需要選購及收取代辦費之數額;並不得另以其他名
目收取費用。
學校應尊重學生自由購買校服及相關配件意願,不得強制要求向學校或特定廠
商購買。
七、國立學校辦理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私立學校辦理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除屬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所定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或第五條所定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仍適用政
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外,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
制度實施辦法訂定其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並確依相關規定
辦理。
八、學生校服採購,以學校辦理為原則,經學校行政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委託
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者,應先行召開計價協商會議,並與員生消費合作社
訂定委託契約,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員生消費合作社應於開始執行委託代辦業務前,將委託契約報其主管機關備
查。
九、學校召開前點第一項計價協商會議,其邀請參與協商之家長代表,不得少
於協商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實際出席之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二
分之一;其參與協商者任一性別人數,以達協商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為原
則。
前項計價協商會議,得請受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表列席參加。
十、學校向學生收取校服費用,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
辦理。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學生校服費用時,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辦理情形,列入本部視導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