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301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
,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
    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
    、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
    業發展等。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及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力
、資訊及諮詢、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設備及經費補助。
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申請之方式、期程、程序及
支持方式等規定,由學校、幼兒園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持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
育計畫中載明。

第 四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
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
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
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第 五 條
專業團隊應由學校主要負責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教師主責團隊運作
,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以合作諮詢等方式,提供其有關個案評估、個別化教
育計畫目標訂定、課程與教學規劃、環境設施設備改善、輔具購置及運用
、轉銜輔導等服務,並協助追蹤調整之。幼兒園得指定專人主責團隊運作。
前項專業團隊合作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討論個案後進行評估,或由專業團隊成員分別評
    估個案後共同討論,再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彙整,做成評估結果。
二、由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與個案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溝
    通意見,以決定教育及相關服務之重點及目標,並完成個別化教育計
    畫之訂定。
三、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在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之諮詢及協助下,主責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與追蹤輔導。

第 六 條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本人、學生或
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關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相關措
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服務後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 七 條
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檢視專業團隊運作及服務成效;幼兒園
應於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時併同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前項檢視事務之執行情形。

第 八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專業團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
,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依各直轄市、縣(市)歷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人數,調整補助經費。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