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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122805805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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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
    ,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
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
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
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
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第 四 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
    千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
    一項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
    交通費。

第 六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
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
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
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
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
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
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
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第 七 條
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
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
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
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
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
果造冊,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