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
扎根,選送優秀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
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
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
科學相關學系在學學生,且其就讀年級專
業條件及語文能力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達一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
三、國外進修機構及期程:由本部指定計畫辦公室與國外著名大學洽談合
作,每年公開甄選優秀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進行為期一年之進修,國
外進修機構及選送學生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額度及計畫辦公室與國
外合作對象洽談結果公告於甄選簡章。
四、補助基準:
(一)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費
當日為準。核發之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及學分
費。繳費用途不明者,由本部認定。
(二)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
臺幣六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三)國外生活費:各地區生活費每月補助金額如附件。自抵達國外進
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
補助十個月。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助依附件
地區金額之前者以一點六倍核算,後者以一點三倍核算。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辦公室應研擬甄選簡章,經本部公告後,進行報名及甄選作
業。
(二)申請學生應依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期限,至本部指定網站下載申
請文件格式,並完成線上報名,同時傳送申請文件電子檔至指定
電子信箱,如線上報名或傳送申請文件電子檔有任何一項未完成
,均視為申請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
(三)申請學生應依當年度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四)收件截止後,由計畫辦公室組成審查會,經本部核准後,以書面
、會議及面談方式進行甄選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選送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應依第四點規定,檢據由計畫辦公
室於每年七月一日前,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本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總額,於甄選名單確定後一次撥付。
(三)計畫辦公室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總選送學生之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及計畫辦公室得就各年度選送學生,依其成果報告、參與推
廣活動表現及相關追蹤調查,辦理成效考核,評估補助成效。
(二)本部得評估培訓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該合作學校之培訓計畫、建
議修正計畫內容或更換合作名單。
八、選送學生應履行下列規定,未經本部同意,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者,不
予核發經費;已核撥經費者,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追回補助之經費,
繳還本部:
(一)出國前應參加計畫辦公室所舉辦之相關活動,簽定行政契約書,
並於規定期限內前往分發之進修機構。
(二)進修期間之選課內容,應送計畫辦公室審核。修習科目成績不及
格者,應依不及格之學分比率繳還該學期之學費及生活費補助,
並於指定期限內結束進修返國;其下學期受補助資格並予取消。
(三)於進修期間,不得有違反學校規定、無故曠課、離校或轉學等情
形。
(四)於本部核定之補助期程內修習完畢,並不得有提前返國之情形。
有特殊或緊急事故於進修期間回國者,返國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
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予本部。返國總
日數以三十日為限,逾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償還領取之
補助經費。
(五)應於進修期限屆滿六十日內返國,並於返國一個月內,繳交進修
成果報告,其內容應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返國後應填具完
成義務期滿申請書,並應配合計畫辦公室、學校舉行之推廣活動
及計畫辦公室相關之追蹤調查。
選送學生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經國外進修機構通知,或由計畫辦公
室主動發現查證屬實者,得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
補助。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行
辦理,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如期
赴國外進修者,喪失補助資格。
(二)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依規
定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
(三)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在臺就讀學校學籍,不得無故
辦理在臺就讀學校畢業或休學。
(四)選送學生應遵守本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及
本部之相關規定。
(五)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本計畫出國研修一百
八十三日以上,期間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
銷補助資格者,原在臺就讀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
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相關補助,並副知教育
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