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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 1100156671 號函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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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學術相關事項,提升我國學術水準
  ,特設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遴選事項。
  (二)審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事項。
  (三)審議學術倫理相關事項。
  (四)審議其他學術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
  其指派之次長兼任,督導高等教育之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
  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領域有特殊、傑出之著作或發明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十年以上,著
     有成就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構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績效卓著者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
  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部部長依學術領域於委員中聘定七
  人至九人組成之,負責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日常性學術
  審議事項。
  本會為執行第二點第三款之任務,得設學術倫理工作小組,由本部部
  長於本會委員、學術倫理或學術專業等具聲望之專家學者中,選任九
  人至十一人組成,或於前項工作小組,增聘具聲望之學術倫理專家學
  者,協助推動。
  前項工作小組以共識決為原則。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工作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
  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及工作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下列規定外,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審議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遴選事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為
     通過:
     1、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或學術獎候選人所
       屬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應有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審議國家講座主持人及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撤銷或廢止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