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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65744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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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適時徵詢及回應各界之意見,建立諮詢制度,
    俾凝聚各界共識,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順利推動,特設本部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方向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各方案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全國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事務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育團體代表、中小
    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代表、專家學者代表、企業界代表及地方政府代表
    聘兼之,並得視委員會議討論之議案,邀請相關部會二人至五人列席與
    會。
    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其為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他人員由本部部長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
    兼任之,協助會務之推動。
四、依入學制度、均衡城鄉教育發展、補救教學及發展學校特色等四項聚焦
    議題,由國教署署長指定主政單位負責蒐集意見及研提議案,經簽奉本
    部部(次)長核可後,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視需要召開會議。
六、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國教署辦理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