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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112604523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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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理案件原則: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
應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本部規定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採掛號方式,寄(送)立案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繳交之表件:

(一)基本資料:

1、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2、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繳交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影本,外國人繳交護照影本)。

(二)申請認可之課程資料:預定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以下
簡稱課程計畫書)一式三份。

(三)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同意書或租賃協議書之證明
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辦文件自我檢核表。

四、表件填寫要領:

(一)申請表:

1、申請單位之機關全銜,應與立案或法人證明文件之機關全
銜一致。

2、由代表人簽名及蓋章,其代表人係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代
表法人之董事,或立案證明書所載之負責人。

 

3、填列申請單位辦理教師進修課程之網址,通過認可後應將
開辦教師進修課程之計畫書、課程名稱與內容簡介、師資、
招生對象、上課起迄日期、時間與場地、教材講義、教學
方式、研習時數及自我評核方式等學習資訊上網公告。

(二)課程計畫書:一項課程填列一份課程計畫書,詳列下列事項,
其為再次申請案者,並應檢具經本部認可課程之公文供佐證:

1、課程名稱:切合課程內容,並避免填列限定辦理年度之文字。

2、招生對象: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為主,校(園)
長亦適用之。

3、研習時數計算方式:

(1)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一節
達五十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
九十分鐘者,以二小時計算。

(2)教師每日研習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
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每日、每週研習總時數超過
上開時數者,其超過之時數,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
採計。

(3)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
茶敘之時間不予採計。

(4)單次研習全程無故缺席者或曠課超過總時數達三分之
一者,該次研習時數全部不予採計。請假者,依實際
出席情形採計時數。

(5)參與數位多媒體研習活動或遠距線上學習活動者,其
研習時數採計方式,依主辦單位或相關規定辦理。

4、上課地點:應詳列各教學場地,如場地眾多,需另行填列教
學場地一覽表。

5、課程設計:應詳列課程目標、內容及大綱、教學方法與學習
教材,並得檢附講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6、師資:詳列實際授課之所有師資成員學、經歷,得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7、預期效益:應切合課程內容,填列該課程對教師教學的預期
目標及自我評核方式。

(三)教學場地相關證明文件:借用或租賃者:應檢附兩造間之協議
書一份。

(四)申辦文件自我檢核表:應詳實檢核是否備齊相關申辦文件。

五、審查流程: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初審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七月
十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
其計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送本部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之社
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課程審查。

(一)初審機關辦理初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認定:提出申請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具備本
辦法第二條所定資格。

2、申辦文件審查:審查申請表、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
資格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課程計畫書、教學場
地借用或租賃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3、審辦課程資料審查:審查所列課程計畫書內容、師資學經歷
填列是否完整,教學場地與所附證明文件是否一致。

(二)審查小組辦理課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覆核:覆核申辦資格,如有資格疑義,應函請本部
釋疑,確認資格不符者,應函復退件並副知本部。

2、申請表覆核:覆核申請單位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
格證明文件。

3、相關文件覆核:覆核各項申辦文件、教學場地證明文件、課
程計畫書及附件等。

4、前三目覆核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函復退件並副知本部。

5、課程審查:邀請各課程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課程審查會
議,進行實質審查,每一領域課程皆須由三位以上審查委員
共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本部「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以下簡
稱認可小組)進行審議。

(三)認可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就前款第五目審查結果進行審議,
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六、依前點第三款審議結果,認可通過之課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
新申請認可;審議結果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者,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
起算三十日內修正,經審查小組檢視通過後,由審查小組函報本部核定
後始得辦理;審議結果未通過者,得依程序再次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