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國民體格及體能提昇,鼓勵國民加強體能活動,並實施體能檢測場所之標準化與審核基本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體能檢測站設置內容、配備及執行檢測方式,依「國民體能檢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 補(捐)助。
(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本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補助表,如附件一。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者。
(二)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 受託單位: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署勞務委託者。
(四) 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
(一) 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醫療衛生院所。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三) 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六、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期間如下:
1、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2、 未及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理由,於活動前報本署專案申請。
3、本署專案申請者,應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二) 申請應附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
5、其他經本署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請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 申請流程及內容如下:
1、 本申請案以直轄市或縣市設立一檢測站為原則。其直轄市或縣市人口數逾百萬者,則不在此限。
2、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3、計畫書內容要項如下:
(1) 場地設施圖。
(2) 工作內容具體執行方式及要領。包括檢測項目流程、人員安排及檢測活動宣傳規畫。
(3) 檢測對象及聯繫方式。
(4) 緊急應變及醫療處理流程。
(5) 工作團隊分工、履歷及經歷。(包括單位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6) 預定工作進度及期程(辦理檢測次數以二十次為原則,規劃檢測人數至少二千五百人次)。
(7) 預期效益。
(8) 其他特色及有助於計畫品質提升措施(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等)。
(9) 財務計畫合理性(包括經費概算表)。
(10) 其他。
七、檢測站檢測對象及項目:
(一) 檢測對象:
1、檢測站檢測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者。
2、 依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區域、職業、月收入、年度別及族群分布等因素,平均其施測對象。
(二) 檢測項目:
1、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即BMI)、腰臀圍比。
2、肌力及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3、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4、心肺耐力:三分鐘登階測驗。
八、檢測站設置評選配分比重,如附件三。
九、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 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三) 經本署核准之單位,應參加本署舉辦之檢測站設置說明會。其未經核准之單位資料,不予退件。
(四) 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署原則分別於各該年度三月前核定,並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含受補助單位)。但其相關補助金額有待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者,本署得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撤銷補助。
(五) 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署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不受本要點申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之限制。
十、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請於核定後檢附收據致本署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算表、原始支出憑證(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成果報告書函送本署申請撥付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各該年終決算事宜,除經本署核准者外,應於十二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
(三)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例核撥本署補助經費。
十一、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按本署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署同意。
(二) 掌握補助執行情形之必要,本署得請求受補助單位到署說明執行進度。
(三)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署審核通過後據以考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中載明執行成果,未達考核標準,作為本署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四) 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申請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作為本署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五) 其經本署核定之申請案件,應結案而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六) 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署得視情況停止各該單位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一年至三年補助。
(七)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後提出報告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致本署。本署將視檢測站執行情形辦理成果發表會。
十二、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託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定。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補助事項表
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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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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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及其基準﹝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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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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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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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補助項目為檢測站場地整修、檢測設施修繕、資訊系統建置、器材購置,及檢測人員工作費、檢測資料彙整研究、活動宣導費及相關業務費。
(二) 本案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檢測站所需器材規格數量及檢測實施基準,應依照「國民體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期達至器材標準化及檢測一致化。
(三) 本署彙整申請案件後,將籌組評審會進行現場勘查,並就各該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其有必要者,得邀請申辦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說明。
(四) 經本署核准之單位,應參加本署舉辦之檢測站設置之說明會,未經核准單位資料,不予退件。
(五) 檢測站相關管理規範,於檢測站說明會説明之,獲核准設置檢測站之單位,應指派人員參與檢測站說明會,其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
(六) 申請案件未達評審認定基準者,得從缺處理,申請案件已達認定基準以上者,評選委員亦得視情況增加錄取名額。
(七)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後提出報告書1式10份及電子檔報本署。本署將視檢測站執行情形辦理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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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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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本署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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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立案且經本署同意辦理本案相關活動者,依其所送計畫及經費預算而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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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補助申請表﹝封面﹞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設置評選配分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