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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47585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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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瞬發力:立定跳遠。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五)心肺耐力:跑走或漸速耐力折返跑。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起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第 三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公
    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立定跳遠:
  (一)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彎
        曲。
  (二)雙臂自然擺動,雙腳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三)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內緣至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四、仰臥捲腹:
  (一)受測者平躺,雙手肘完全伸直,指尖放置於近身之第一標示線內
        緣,雙膝屈曲呈九十度,雙腳平貼於地面,完成預備動作。
  (二)利用腹肌收縮緩慢捲曲使肩胛骨離開地面,同時雙手手指沿著地
        面向前延伸直到觸及間隔十一點四公分之第二標示線內緣,並維
        持捲腹動作待下一個指示音響起。
  (三)腹肌放鬆,仰臥回復至預備動作,完成完整上、下動作,計算為
        一次;受測者聽從指示音,盡最大努力完成最多反覆次數。
  (四)測驗過程中,雙腳均離開地面、借力(不得用手臂擺動協助捲腹
        動作,不得用肘部觸地向上推動或雙手觸碰身體任一部位完成捲
        腹動作)、未跟上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或雙手最長指尖未觸
        摸第二標示線者,皆判定為失敗。
  (五)當受測者失敗一次時,協測者則舉手比出數字一;失敗二次比出
        數字二。當失敗二次或完成七十五次反覆次數,即結束測驗,並
        記錄完成次數。
五、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平坐,膝關節伸直腳尖朝上,雙腳分開成三十公分。
  (二)受測者雙腳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三)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當中指
        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二秒記錄之。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六、跑走:
  (一)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成
        測驗;其未能以跑步完成者,得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記錄
        其完成時間。
  (二)為利辨識,受測者得穿戴號碼衣。
  (三)以碼錶計時,並依下列規定記錄:
      1、國民小學學生:八百公尺。
      2、國民中學以上學生:男學生一千六百公尺,女學生八百公尺。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
  (一)受測者雙腳站於直線距離二十公尺之一端線後,保持準備姿勢,
        指示音響時,出發跑向另一端線。 
  (二)受測者於下一指示音響前,至少須單腳觸線,並於指示音響後,
        雙腳須於端線後折返至另一端線,並聽從指示音,盡最大努力完
        成最多反覆趟數。
  (三)指示音響前,未能即時抵達另一端線,提早或雙腳未於端線後出
        發,均判定失敗。
  (四)當受測者失敗一次時,協測者舉手比出數字一;失敗二次比出數
        字二,即結束測驗,並記錄完成趟數。
八、登階:
  (一)受測者站立於三十五公分高之臺階後,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分
        鐘九十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臺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完成登階測驗,於休息一分鐘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鐘三十
        秒之第一次脈搏數;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二分鐘至二分鐘三
        十秒之第二次脈搏數;接著再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三分鐘至
        三分鐘三十秒之第三次脈搏數。
  (三)將前目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第四目公式中,計算心肺耐力指數。
  (四)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秒)×一百÷(三次脈搏總和×二)。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慣用手對握啞鈴
        ,向下自然伸直。
  (二)女性用五磅啞鈴,男性用八磅啞鈴進行測驗。
  (三)測驗時,受測者反覆進行屈臂動作;屈臂時,手部轉成反握,肘
        部要完全屈曲,於三十秒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一次,記錄完成舉啞鈴之次數。
十、椅子坐立: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
        前。
  (二)受測者反覆起立坐下動作;起立時,雙腿要完全伸直,於三十秒
        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一次,以完成一次之坐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
  (一)受測者先以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決定測驗時
        大腿抬起高度,並在牆上貼上膠布作為註記。
  (二)測驗時,受測者應於二分鐘內,以最快速度進行左右踏步,計算
        右腳抬起次數。
  (三)左右抬腿各練習一次,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分鐘,記錄已完成一
        次左右踏步之次數。
十二、抓背:
  (一)一手臂高舉過肩向後下方延伸,另一手臂在腰部向後上方延伸,
        測量雙手中指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左右手各練習一次,以較佳手臂測驗二次,記錄最佳
        值。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前緣三分之一處,一腳向前伸展,腳尖勾起,雙
        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測量鞋
        面最上緣與中指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左右腳各練習一次,以較佳腳測驗二次,記錄最佳值。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前後平貼於地面,聞開始口
        令後,以最快速度站起,並快走繞行二點四四公尺外障礙錐,再
        走回原位坐下,為完成動作。
  (二)測驗受測者從起身至繞物後坐下所費時間,測驗二次,取最短時
        間記錄之。
十五、開眼單足立:
  (一)受測者雙手叉腰,慣用腳以全腳掌穩固著地,另一腳屈膝抬離於
        地面,腳尖大姆指側貼於支撐腳之腳踝內側。
  (二)受測者一腳已觸地,另一支撐腳移動或叉腰手離開腰部時,即停
        錶,並記錄平衡時間。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時間最長值記錄之。

第 四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四、仰臥捲腹: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
    軟墊及膠帶。
五、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二十公尺版本;初始速
    度每小時八公里,每一級數漸進增加每小時五百公尺之速度)。
八、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
    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十、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二、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
      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
      十三公分)。
十五、開眼單足立:碼錶。

第 五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
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與第五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
返跑、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四款與第七款,及第四條第四款與第七款
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