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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2002147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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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運動選手生涯輔導照顧制度,
  讓優秀運動選手無後顧之憂情況下接受嚴格競技訓練,以提升選手專
  項競技實力,進而整體提高我國國際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輔導照顧範圍,以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種類及項目訓練之
  選手為限,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署核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
   稱基訓站)優秀運動選手及體育高級中學優秀運動選手。
(二)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優秀運動選手。
 
三、辦理機構及執行內容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體育高級中學:針對合於本要點補助範圍
   及對象,執行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
   補助等三類計畫,其資格條件、補助額度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二)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針對合於本要點補助範圍及對象,執行
   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等二類計畫,其資格條件
   、補助額度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二。
(三)本署核定之適當機構:執行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計畫,其辦理
   方式及對象等事項,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經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本署為審核各該補助案,得設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事宜;其成員依據
  各申請案性質,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五、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報本署
  申請經費補助。各該辦理機構應組成輔導小組,依據本要點輔導措施
  ,分別擬具輔導計畫,內容應含輔導對象、遴選基準、輔導實施方式
  、輔導時間地點、督導評核方式及預期績效等。
 
六、經費核撥程序:
(一)辦理機構於本署核定補助經費公文送達後二週內,報補助金額領據
   向本署請領經費。
(二)辦理機構為地方政府者,應將補助款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七、經費核銷程序:
(一)辦理機構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備文、檢附報告書(如附件
   四)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及附件六),報本署辦理核銷。
   其補助款納入預(決)算者,原始憑證留存於辦理機構,以備審計
   機關抽查。
(二)其有必要者,應配合併同檢附相關原始憑證報本署核備;其補助款
   未納入預(決)算者,應檢具原始憑證併同收支結算表報本署。
 
八、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違反運動精神、有其他不良事蹟或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
   運動政策而經查證屬實者,即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二)受補助對象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紀律規定(含違反世界運動禁藥管
   制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 WADA)相關規定)或不
   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交流等相關規定者,撤銷或廢止
   其補助。
 
九、辦理機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本署得視其情節,撤銷其補助
  之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受補助對象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轉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
  練者,應即報本署備查,並應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之日起,停支生
  活照顧補助;在學期間已領取之補助,不予追繳。
  有前項情形而辦理機構隱匿未報本署備查者,停止補助一年,或停止
  受理其申請一年。
 
十、為瞭解辦理機構執行績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辦理機構應配合
  本署訪視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以供本署查察。
 
十一、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署專案
   小組決議後,得以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