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體委設字第 10100069633 號
一、解釋補充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0 條,其情節
嚴重者,得通知本會撤銷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或開放許可。其屬情節
嚴重情形分別如下:
(一)因球場業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使用詐術而導致本規則各該主管機關或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籌設許可、開放許可或其他行政處分等
錯誤決定結果。
(二)占用公有土地而於本規則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仍未依規定取得
合法使用權源者。但其逾期非可歸責於各該球場業者,不在此限。
(三)非以經營為目的,故意收取會員入會金及保證金而獲取不當利益導
致會員權益嚴重受損且經法院判決侵占、詐欺或背信等有罪判決確
定者。
(四)違反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
築法、國家安全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
且經各該法令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其他因不當開發或營運,導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經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各該球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改善而
未改善者。
二、本會 100 年 8 月 2 日體委設字第 10000204233 號令釋同時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