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所定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要點所定重大國際賽事,其範圍如下: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 亞洲運動會。
(三) 於國內外舉辦,對外公開,並有我國運動員(團隊)參加,
且經本部認定之重大國際運動賽會。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重大國際賽事平面或電子媒體賽事宣導(至少應包括賽
事預告、我國運動員、團隊介紹及賽事重點報導)之直接相
關費用,且其賽事預告、宣導之播出(刊登),至少三家不
同媒體。
(二)重大國際賽事戶外轉播活動之直接相關費用。
四、補助額度:每單一運動賽事,以前點所需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補助對象:以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及其他法人
、團體,且擁有或取得重大國際賽事轉播權者為限。但經本部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者應於賽事開始三個月前申請補助。但有特殊或急迫情事,敘
明理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前點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其送達日期,以郵戳或本部收文日章戳
為準:
(一)重大國際賽事提升觀賞人口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包括提升
賽事觀賞人口實施方式、執行時程與進度、人力配置、經費
分配及預期效益。
(二)第五點所定擁有或取得賽事轉播權利證明。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四)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由本部予
以駁回。
八、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
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賽事規模及重要性。
(四)對於提升運動觀賞習慣程度。
(五)申請人往年辦理績效。
(六)活動整體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本部核定計畫、補助金額、補助項
目及補助比率。
九、本部得審酌重大國際賽事規模、計畫內容及本部預算支用情形等事
項,就申請補助案件,核定部分補助;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
定全部不予補助:
(一)本部年度經費不足。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十、撥款及核結程序如下:
(一)賽事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者應檢附第八點第二項核定
補助公文影本、領據、補助款支用之原始憑證、賽事支出費用
分攤表、露出資料(包括光碟)及成果報告(五份)之文件、
資料,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結。
(二)受補助者實際執行費用,未達原核定計畫所定項目或金額者,
應按實際執行費用與原核定補助金額之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
額並撥款。
十一、 受補助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按核定計畫執行;其有特殊情事需變更原核定計畫者,應擬具
計畫修正案,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依修正後計畫執行。未
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執行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已核撥
補助款者,應予以追繳。
(二) 補助經費,不得運用於支付轉播權利金或其他非屬第三點所定
之事項。但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受補助者辦理核定計畫之採購,其屬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
事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四) 辦理核定計畫之各事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政府機
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 補助經費有結餘時,受補助者應連同結案公文一併繳回。
(六)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應向本部申請終止計畫,並將已核
撥補助款繳回。
(七) 於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印刷品中,載明「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
補助」字樣。
(八) 執行補助事項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部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地區等因素
,公告受補助之重大國際賽事名稱及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