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鼓勵參與運動
產業專題研究計畫,提升研究品質、累積研究成果,作為運動產業發
展轉型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各該學校、研究機構及體育或學術團體之專任或教學研
究人員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人:指前款申請人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申請單位:指各該學校、研究機構及體育或學術團體依據本要點規
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四)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其研究範疇如下:
(一)產業推動政策。
(二)產業基礎資料調查及其分析。
(三)產業趨勢或個案分析。
(四)運動參與研究。
(五)運動賽事經營管理。
(六)職業運動經營管理。
(七)運動場館經營管理。
(八)運動博奕事業經營管理。
(九)運動專業證照人員執行業務方式及經營管理。
(十)運動經紀制度之建構及其發展。
(十一)其他經本署認定者。
本署每年應公告本要點研究計畫主題優先補助範疇及其順序。
四、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申請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或教學研究人員而具有專門學
識與研究經驗且有具體研究成績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助理教授(含)以上層級人員。
2.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或教學研究人員。
3.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而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
利技術報告專書者。
4.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二)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
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按月支給待遇
且經各該學校各級教師評議會審議通過遴聘而符合前款資格者。
五、本要點申請單位資格如下:
(一)我國各該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全國性體育或學術團體。
六、本要點申請期間如下:
(一)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前。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度申請者
,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未及於前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
敘明理由,報本署專案申請。
七、本要點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應經由申請單位於前點規定期間,依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
件一至附件四)規定,檢附公文及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申請人未
經各該申請單位向本署申請、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署限期補正仍未
補正者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人為二人(含)以上共同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者,應由計畫
主持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提出申請。
(三)補助額度:以其研究計畫書內容核定,每一專題研究案件最高補助
比例百分之七十五。
八、本要點審核方式如下:
(一)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
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資料及其補
助金額。
(二)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署於核定後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含各該受補
助單位)。
(三)申請單位之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不受本
要點有關申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之限制。
九、本要點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年度十月十五日前,檢附收據、收支結算表(如
附件五)、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六)及各該計畫研究成果報告書(含
電子檔),報本署申請撥付款項及核銷。另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
事宜,除經本署核准者外,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
十、本要點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及受補助人應按本署原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其嗣後有情
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導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
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署事前同意。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採購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事者
,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含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仍應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以供
查核;其有補助剩餘款項者,應於各該受補助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
月內,連同成果報告一併繳交。其有逾期繳交者,本署得扣減補助
款項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
(四)受補助單位發現研究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得向本署申請終止
計畫。
(五)申請案件研究範疇牽涉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先得各該專利
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之事前同意,同時應配合說明各該受補助
研究成果報告有於本署網站提供立即公開查詢之情形。
(六)研究成果報告有牽涉各該專利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而各該權利人
不同意配合發表者,均不得列作研究成果範疇。
(七)受補助之研究計畫,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補助人應
配合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其後續執行引用時,應揭示載明「教育
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八)受補助研究計畫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各該階段不得有抄襲、改作
或侵害其他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其有牽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本署應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各該計畫原已核撥補助款項。
(九)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署得視情況撤銷補助,
並針對各該受補助單位一年至三年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不予補助。
(十)各該受補助單位有實施學校校務基金運用情形者,其依本要點規定
取得補助皆不得納為各該校務基金收入範圍或其他方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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