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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新聞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新字第1030131658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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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與新聞媒體及社會大眾良好溝通管道,適
 
  時說明本部政策及立場,以為本部對外發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發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承部長之命綜理新聞工作;副發言人由主
 
  任秘書兼任,協助新聞工作。
 
三、新聞工作小組彙整當日輿情資料提供輿情建議,由部長、次長或主任秘
 
    書裁示,本部各司處及署(以下簡稱各單位)依裁示辦理。
 
四、非上班時段各單位主管應保持聯繫暢通,如須對外回應事項,應於接獲
 
  新聞工作小組通知後備妥新聞稿,向部長、次長報告,並對外發言。
 
五、本部主動對外說明之重大訊息、法案及活動等均應奉部長或政務次長、
 
  次長核定,並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發言;一般性訊息或會議、活動之新
 
  聞稿由單位主管決行;另有關教育成果或其他須正向報導、避免誤解之
 
  議題,單位主管應視需要親赴記者室說明。
 
六、遇突發之重大事故、個案,本部須回應時,相關業務單位應立即擬妥新
 
  聞稿、彙整相關說明資料向部長、次長報告,並奉核可後由發言人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發言。
 
七、本部各單位對於研擬中或尚待討論之案件,未奉核可前均不得對外透
 
  露。接獲媒體詢問敏感或具爭議性議題時,應主動陳報並通知新聞工作
 
  小組,未奉核示前不得擅自回應。
 
八、各單位接獲媒體詢問已奉核定案件或已公開之資訊,得經單位主管同意
 
  後,提供相關資料或背景諮詢。
 
九、本部各級人員面對媒體時應態度和善、立場堅定,並於職責範圍內給予
 
  協助,如有需求得洽請新聞工作小組協調。
 
  重大新聞回應稿應以特急件處理,並派專人持會跑文,以爭取時效。
 
十、本部新聞發布相關事務性工作,由新聞工作人員協調、統整執行,有關
 
  新聞稿寫作及記者會安排等事宜,各單位得洽請新聞工作人員提供協
 
  助。
 
  各單位新聞處理聯絡人,由副主管擔任。
 
十一、有關第五點及第六點說明回應事項,新聞工作人員負責傳知行政院新
 
  聞傳播處及本部國會聯絡人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