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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9 1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30003921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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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圖書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四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所長

 

 

(一)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

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八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三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五十四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