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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人字第1020001243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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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本署因公派員出國,應依行政院所訂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報行政院核定。 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依下列原則:
(一) 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 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 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 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 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四、本署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五、本署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必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10% 範圍內,從嚴核定;超過 10%部分,須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一) 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者。
(二) 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 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 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者。
六、本署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均應從嚴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本署人員不得接受由本署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出國所需費用。
七、本署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
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 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
當人選。
(三) 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 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五) 出國考察項目應符合出國計畫目的,且兼顧軟硬體資訊,不宜
僅偏重硬體建設。
(六) 落實出國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八、本署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九、本署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者,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署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十一、本署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署長從嚴核定;署長因公出國案件,報請教育部核定。
十二、署長於立法院施政質詢、審查本署預算或法案期間須赴立法院列席時,應避免出國。
十三、署長因公出國或本署派員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活動、從事結盟訪問、派團出國比賽等,應由所轄業務處事先知會外交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依需要協調辦理。
十四、本署出國計畫之經費管控,由主計室及各單位負責管控,以提高預算運用效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