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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徵求遊學臺灣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1385F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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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落實及推動青年壯遊中程計畫,型塑臺灣青年壯遊新文化。持續以非
    營利性質及精神,由NPO及大專院校規劃及辦理深度旅遊體驗學習主

    題活動,提供15-30歲青年認識臺灣的多元面向,鼓勵青年行遍臺灣
    、認識鄉土,並培養對這片土地的認同感及責任感。

  (二)以青年公益壯遊臺灣為主軸,透過活動除可發掘新的青年感動點,引
    入青年新的想法與創意外,更可與旅遊產業資源結合,對促進青年旅
    遊產業化與永續發展有極大助益。

  (三)持續倡議及落實「責任旅遊(Responsible Travel)」精神,與國際
    組織同步進行,增加國內組織及青年對責任旅遊的了解及實踐。

二、申請對象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與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各大專院校皆可提案。

三、補助主題活動計畫

  (一)核心概念

    1、深化「遊學臺灣」之核心精神,以「再認識」、「再發現」、「
      再感動」、「再創造」為原則之深度學習活動:由非營利組織(
      NPO)及大專院校規劃具有特色之主題活動,內容包含達人導覽
      、觀光旅遊、體能探索、公共討論、DIY體驗、公益服務等六項
      元素。

    2、資源的整合與串聯:結合地方產業、觀光網絡及公部門資源,運
      用青年發展署所協調之青年旅遊優惠措施(如青年平價住宿設施
      、服務體系、青年旅遊卡等),並可與旅遊產業資源結合辦理。

  (二)活動主題

    包含藝術文史探索、在地生活探索、生態冒險探索、原民部落探索、
    節慶祭典探索等5類,如有其他主題類別另行公告。

  (三)目標客群

    以15-30歲國內外青年為主。

  (四)活動規劃原則

    1、活動內容︰採開放形式,主辦單位可根據本身優勢並配合本案核
      心概念提出適宜的旅遊學習計畫(大專院校提案請儘量結合學術
      研究發展領域,並須由學校教職員為計畫聯絡人,不得僅由學生
      組成團隊辦理),且須包含「遊學臺灣」六大元素(呈現方式可
      自由發揮創意),並視需要與旅遊產業資源結合。

    2、責任旅遊︰於活動規劃中融入責任旅遊(Responsible Travel)
      之概念並加以實踐,引導學員在活動的同時,更尊重當地文化、
      保護當地環境。

    3、活動天數:2日(含)以上活動。

    4、梯次及人數:每一活動以1梯次、活動人數20人(不包含工作人
      員)為規劃原則,單位可視本身條件增減,惟須讓每位學員充分
      深入體驗旅遊學習;若每梯次活動人數超過20人,請詳細說明理
      由及活動執行方式。

    5、學員收費價格:以平價及青年能負擔之費用為原則,以符合青年
      旅遊之精神,若活動為離島地區或特殊規劃者,可酌予提高收費
      ,惟須反映活動成本合理性。

    6、活動經費:本計畫屬部分補助,各主辦單位自籌款項(包含學員
      收費)需佔活動總經費20%以上;開支項目得包含行政協調、人
      事、培訓、場勘、宣傳、保險、活動耗材、器材租借、餐飲、交
      通、住宿、雜支等相關費用,不得包含購買機器、設備等固定性
      資產等費用。

    7、生活輔導員:每項活動主辦單位應安排一位生活輔導員(18-35
      歲),全程參與活動,協助團隊之向心力與學員溝通聯繫等事宜
      

  (五)執行期間:當年度7月1日至9月15日。

四、申請程序

  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依序裝訂成冊,切勿過度裝訂,簡便即可。

  (一)公文乙份︰未檢附公文之提案將不予審查。

  (二)審查資料乙式十份,內容須包含下列項目:

    1、活動申請摘要表(如附件1)。

    2、詳細行程(如附件2)。

    3、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3)。

  (三)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乙份(大專院校免備)。

  (四)章程影本乙份(大專院校免備)。

  (五)著作利用同意書乙份(如附件4):提案入選之主辦單位於本計畫中
    所提供文字、圖片,視為無償授權予本署未來於遊學臺灣及青年旅遊
    相關推廣活動、政府出版品、網路、或媒體、載體中之公開或發表使
    用權。

  (六)切結書乙份(如附件5):確認提案單位已詳細閱讀補助要點內容,
    並願遵照辦理。

  (七)光碟乙片:含上述所有文件及活動照片檔案(檔案格式為JPEG檔,每
    張照片大小請在2MB以內),本項於計畫入選公告後提供。

  (八)申請補助文件檢核清單乙份(如附件6):請自行檢核並勾選確認。

  (九)申請期間:依公告辦理,以當年度2-3月為原則。

  (十)申請方式:請將完整的提案申請文件送達至本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壯
    遊體驗科(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 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
    驗學習組壯遊體驗科 遊學臺灣專案小組收),並請於信封上標示活
    動類別(藝術文史、在地生活……)。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時間:以當年度4月間為原則。

  (二)審查方式與標準:

    1、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以書面審查及口頭
      簡報審查為原則,請提案單位預留時間與會。凡首次合作者至少
      須有理事長或秘書長層級1位與會。若經通知需派員與會而未到
      ,視同放棄資格。

    2、審查項目包含計畫本身(含雨天備案),符合本案核心概念、青
      年需求、活動內容之創新性、發展性、可行性及學習性、安全評
      估、經費編列及學員收費合理性、活動出隊時實際可運用之工作
      人員數額、達人導覽、資源整合等。

    3、曾入選遊學臺灣活動之提案,審查項目增加活動已辦理實績(如
      往年學員滿意度、活動報名情形、滿意度未達80%之改善方案與
      承諾等)。

    4、入選提案數:為增加單位參與,每單位組織以入選1案為原則。

  (三)審查結果:審查結果將公布於本署網站,並另行文通知。

  (四)未獲入選計畫,所送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不另行送還。

六、補助款

  (一)補助原則︰入選者計畫,由本署給予經費補助,補助款之使用應以降
    低學員參與費用及提升活動品質為主。

  (二)補助款標準:

    1、以補助1梯次為限。

    2、2日(含)以上活動補助3萬元,補助範圍以本署核定之原申請計
      畫所列經費項目為原則。

    3、如有其他補助款增減標準另行公告。

  (三)補助款減少標準:

    1、活動各梯次因天候因素影響,可延期辦理,惟經延期至少乙次仍
      無法出隊者,則減少核撥3/5補助款。

    2、活動人數(含已完成報名並繳費者)未達預定招收人數2/3者,
      則減少核撥2/5補助款。

    3、自行籌措經費(含學員收費)需佔活動總經費20%以上,自籌款
      未達20%以上者,則依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因天候因素影響無
      法出隊而減少核撥補助款者,仍受自籌款需佔20%以上之限制。

    4、非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活動出隊或減少出隊日數
      ,則不予補助或依減少日數之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5、活動執行期間如行程、時間等,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取消
      ,須於活動出隊前以電話或電子信件通報本署,並於通報後10日
      內正式函文本署備查,不可任意取消、更改行程,未事前通報本
      署或未函送本署備查者,則不予補助。

    6、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有異常開支項目或不合理之金額,經本
      署詢問無法提出合理解釋者,則減少核撥異常項目或不合理金額
      

    7、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案事宜且未經本署同意延期辦理者,則減
      少核撥2/5補助款;另經本署行文通知限期辦理結案事宜而未辦
      理者,則不予補助。

七、專案人員培訓

  入選主辦單位之專案人員均須參與,以維未來活動辦理品質(時間、地點
  另行通知,以當年度4-5月間為原則);凡首次合作者,除專案人員須參
  與外,另須有至少理事長或秘書長層級1位陪同參與,均須全程參與,且
  培訓期間另有考核,若培訓期間未全程參與或有明顯不適任者,本署將取
  消補助款及辦理活動資格。

八、督導、申訴處理、查核及獎懲

  (一)督導

    1、為加強活動品質及安全管控,須於活動出隊前3個工作日確實確
      認已完成行前確認單(如附件7)上的所有事項,並傳真行前確
      認單、參與學員名單及保險單至本署備查。

    2、如有颱風形成訊息發布時,須依「因應颱風等天然因素影響活動
      處理原則」(如附件8)辦理,並隨時與本署保持聯繫。

    3、活動中如發生需通報之意外時,須依「緊急事件通報系統」(如
      附件9)處理,並填寫「緊急事件通報單」通報本署。

    4、活動中如遇學員告知須請假外出或提前離隊時,須通知本署,並
      請該學員填寫切結書(如附件10)。

  (二)申訴處理

    1、如本署接獲主辦單位遭申訴等情事,主辦單位須自本署接獲申訴
      日起2日內提出申訴案件相關說明,包含起因、處理過程、後續
      配套措施等,經查證若確實造成學員權益受損,本署將視情況協
      商主辦單位退還學員費用,最高可達全額退費。

    2、如本署接獲主辦單位遭個別申訴經查證屬實者,或遭集體申訴者
      ,則次一年度將列為拒絕往來團體。

  (三)查核

    1、如有檢舉或通報不法情事時,本署將不定期進行查核受補助單位
      ,查核項目包含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青
      年及性別參與比例、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經費
      運用之合理性等。

    2、本署得視個案需要,隨時派員瞭解補助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屆時,請派員協助本署相關人員。

  (四)獎懲

    1、查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
      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
      年至5年。

    2、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
      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3、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2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補助款應予繳還,2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5、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經費核撥與結案

  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最遲於當年度10月25日前(如遇
  當年度10月25日為假日,則順延次一工作日),依序檢附下列資料向本署
  請撥補助經費,逾期未請款結案或申請延期者,將取消其補助款。

  (一)公文乙份:未檢附公文,不予結案請領補助款。

  (二)領據(如附件11)乙份:需有相關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關防。

  (三)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12)乙份:需有相關人員蓋章,並加蓋單
    位關防。

  (四)支出原始憑證乙本:依序將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原始憑證黏貼於
    黏存單(如附件13)上,並需有相關人員蓋章;所提送支出原始憑證
    之總金額需至少大於或等於本署核定補助款金額,其他未送至本署核
    銷之支出原始憑證,請依據會計相關法規,自行審慎留存,以備查核
    

  (五)結案報告乙式三份(如附件14)。

  (六)學員填寫問卷調查表原始紙本乙本:活動結束後須請學員填寫遊學臺
    灣主題活動問卷調查表。

  (七)光碟乙片:含上述所有文件及活動照片JPEG檔案。

  (八)心得圖文乙篇:專案人員或生活輔導員應於活動結束後提供活動辦理
    心得圖文一篇(500字以內),直接上傳至本署指定網站,增加活動
    紀錄並行銷。

  (九)結案文件檢核清單乙份(如附件15):請自行檢核並勾選確認。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案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受申請補助單位為活動主辦單位,本署為總策劃及推動單位。本署
    除對活動內容審定給予經費補助,並針對活動進行整體行銷宣傳外,
    其餘活動及個別宣傳事務則由主辦單位自行辦理。

  (三)活動文宣請列「總策劃及推動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字樣,並使
    用「遊學臺灣」及青年旅遊LOGO,本署將於計畫案審核通過後另外提
    供。

  (四)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須為學員投保意外險至
    少200萬元及醫療保險至少20萬元,如活動特殊(如泛舟、攀岩、跳
    傘、衝浪等風險性較高之活動)請酌予增加保險額度。

  (五)活動期間須至少有1位「遊學臺灣」專案人員作為與本署專案聯繫及
    活動報名聯繫之窗口,專案執行期間務必保持聯繫管道之暢通。

  (六)活動中應至少各有1位領隊、專案人員、生活輔導員全程陪同,隨時
    掌控活動流程及因應突發狀況,以提升服務與品質。

  (七)本署有權將本署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於本署相關網站公布補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