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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國際志工服務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042361298E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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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臺灣小飛俠中程計畫」

二、目的

  (一)為鼓勵中華民國十八至三十歲青年參與國際志工服務,結合民間團

    體及大專院校,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

    價值之服務。

  (二)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

    村成員義務,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

    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2、國內各大專院校。

  (二)人員規定

    1、本要點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

      年。

    2、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二人(含)以上,且團隊中具中

      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數或二人(含)以上,補助人員亦

      以我國青年為限。

    3、團隊中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

      隊三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出團人數應符合受服務地區志工

      需求人數。

四、國際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內容: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

    與國際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千

    禧年發展目標之方案等國際志工服務項目。

  (二)形式

    1、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前往該服務地區進行服

      務方案。

    2、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

      方案,或與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

      務。

五、申請時間:每年受理申請時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六、補助項目
  (一)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
        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
        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一般性志工服務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持續性志
        工服務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不超過申請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
        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辦理計畫。
  (三)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弱勢家庭(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
        入戶證明)青年者,於團隊原核定補助額度外,增加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至父母親一方原屬
        國服務者,於原團隊核定補助額度外,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父母親之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可證明原屬國籍之文件)影本。同時具弱勢家庭青
        年及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身分者,限擇一項申請。
  (五)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七、申請流程

  (一)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iYouth青少年國際交

    流資訊網(http://iyouth.youthhub.tw)填妥申請表格(各一式

    五份)並列印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

      (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同意函或相關證明尤佳)、

      服務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務需求、青年志工之招

      募、訓練計畫)、經費預算表、隊員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

      冊為準)等。另申請持續性服務者,計畫書中應敘明較前次服

      務計畫之改進、提昇與持續之作法。

    3、各校學生團隊將上項資料先送學校課外活動組用印後,由學校

      備文函送本署。

    4、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檢具公文連同以上資料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

    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國際志工小組」收。

  (二)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審查方式審

    查:

    1、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隊,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將辦理口

      頭簡報。

    2、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同步公告於本署指定網站。

  (三)經費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服務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10月底

    前)檢具公文連同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指定匯款帳戶存

    摺封面影印本,連同成果報告等核銷結案相關資料〔參閱補助要點

    九、(二)說明〕,函送本署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結案事宜。

八、審查原則

  (一)計畫應符合國際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力,並能與國際組織聯結,

    有助提昇中華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九、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受補助單位需派團隊成員參加本專案之行前培訓,本署將頒發培訓

    證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志工服務隊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十月

    底前),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結案者,註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

    助款項。

    1、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核銷,受補助團隊應依申請本案時使

      用之iYouth會員帳號,至iYouth網站依規定格式完成核銷及上

      傳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檢具公文將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

      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

      件四)、參加隊員名冊(附件三)、活動成果報告表(附件

      五)及受服務組織滿意度調查(附件六)函送本署。

    2、各受補助單位於實際執行計畫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

      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七),

      於團隊核銷前報本署辦理變更並獲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

      核銷事宜。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或單

      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20%以上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當

      年度計畫結餘款。活動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爾後補

      助之重要參據。

  (三)受補助單位應辦理至少一次服務成果分享會(時間地點告知本署於

    網站公告),及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推展。

十、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本署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

      畫執行成效。

    2、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

      期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確依本要點規定,積極且如期執行計畫內容以及辦理經費相關

      事宜,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

      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

      得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

      應於出發前一個月備函告知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

      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署

      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

      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

      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社團申請案,若屬同一類似計畫(如前往

      相同國家或地區服務),本署將併案審查辦理。

    7、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

      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

      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

      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8、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

      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

      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9、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請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活動計

    畫未經本署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署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

    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團隊應與受服務單位密切聯繫,雙方確定服務人數及相關細節後,

    始得出隊。

  (四)完成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

    告。

  (五)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案補助經費由本署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受理申請預算額度另行

    公告。

  (七)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