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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青年志工參與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青部字第1040000005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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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政府各相關部會與民間資源,以推動青年參與志工服務,特設青年志工參與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推動會)。

二、本推動會之任務如下:

()青年志工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諮詢及審議。

()青年志工服務資源網絡平台之建構及推廣。

()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研發及推動。

()青年志工人才之培力及運用。

()青年志工服務資訊平台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國內外青年志工參與服務與交流之協助支援及網絡拓展。

()青年志工績優服務團隊之選拔及表揚。

()區域和平志工團團慶大會與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青年志工服務成果之統計、彙編及運用。

()其他有關青年志工服務發展事項。

三、本推動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指定之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內政部次長。

()外交部次長。

()文化部次長。

()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組改後為科技部次長)

()衛生署副署長(組改後為衛生福利部次長)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組改後為環境資源部次長)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民間組織代表十一人。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推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擔任委員者,應隨本職進退。

五、本推動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推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推動會有關業務。

本推動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發展署公共參與組辦理。

七、本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會所需經費,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