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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青部字第1020000114號 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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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建構青年參與政府政策平臺,以提升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特設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蒐集及傳遞青年意見。

(二) 策劃及推動教育及青年發展相關會議或活動。

(三) 協助校園自治組織運作及發展。

(四) 針對青年關心議題進行研究、分析並研提政策建言。

(五) 建構校園、公民社會及政府間互動交流介面。

(六) 其他有關教育及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青年署)邀請專家學者、本部相關單位代表及前一屆本會委員代表共同組成遴選小組,就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對推動教育及青年發展議題有興趣者遴選後,報本部部長聘任之;另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指定之次長一人兼任。

前項遴選小組辦理遴選時,應本於公正、公開之原則,並注意性別及區域分布;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遴選資格於簡章另定之。

四、本會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原則另定之。

前項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由本部部長就備取人員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聘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召開期初及期末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

擔任。

六、本會得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本會設相關分組,並得針對任務議題,於年度內召開分組會議,研提具體建議及策略。

本會及分組之運作原則及委員職權另定之。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署公共參與組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青年署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